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2月29日12时30分讯(记者 董进)记者从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获悉,《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7条,包含适用范围、规划要求、建设要求、管理要求等方面。《办法》明确,城市生态公园,是指用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但紧邻城市建设用地或者被建设用地包围,具备山体、水系、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景观资源,且具有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功能和一定的城市公园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市民游览观光、休闲运动需求的绿地。
根据规划要求,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纳入城市公园体系统一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生态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态公园建设要求,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标准;城市生态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公园设计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要求;城市生态公园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生态公园陆地面积的1%,城市生态公园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
《办法》提出,城市生态公园中的现状资源应当进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永久性绿地性质或者破坏其永久性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天然林地、草地和湿地保有率、古树名木和后续保护资源就地保护率以及人文资源保存率等控制性指标应当依照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管控。
此外,《办法》还提出,坚持科学利用与生态保护相协调,符合城市公园体系规划要求前提下,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引导城市生态公园资源利用,依法依规合理开展生态保护、游览观光、休闲运动、教育科普、生产经营等活动。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并及时受理举报信息。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方式实现信息公开和动态监管,推进城市生态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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