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直播中抢到特价商品却迟迟不发货,网购食品收到就变质,谁又能反驳,实际收到的赠品与宣传不符,该怎么办?
11月8日至12日,四川省消保委举办第十届“月上315”律师答疑活动,期间有众多网友提问。北京蓝泰(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冯勇、北京尚同(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磊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现在总结整理一些典型问题,遇到类似情况再做。
【/s2/】问题一:直播间抢到特价商品,商家却迟迟不发货,要等拓也告知。消费者只能退钱吗?商家是否违约?
冯勇律师:从法律上来说,下单拿货并付款后,相当于和商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已经成立。所以商家应该履行交付义务。如果商家以缺货为由不能发货,则构成违约。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发货。
【/s2/】问题二:我在电商平台申请上门取件,但快递员多次更改取件时间,没有提前沟通,导致货物迟迟不送。我应该问谁?
冯勇律师:这种行为是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快递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必要时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问题3:网购的速冻食品,客服承诺2号送到。结果过了6天才收到,什么都臭了。商家表示,由于快递延误,需要向快递公司寻求赔偿,但快递称并未承诺2日送达。我应该向谁要求赔偿?
黄磊律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快递公司与商家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但与消费者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承诺第二天发货,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第2天不发货构成违约,因商家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并依据《民法通则》。商家因快递公司而遭受的损失,由他们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另行处理,与消费者无关。
问题四:双十一预售买的商品,客服说因为没货只能申请退款。这合理吗?商家不是应该先知道库存再卖吗?
黄磊律师:不合理。在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时,商家的主要合同义务和主要债务是提供商品,因库存不足而不履行义务应属违约。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商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同等价格的其他商品)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预售中支付的定金,既然收取定金的商家不履行债务,应当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
问题5:宣传上说有5个赠品。收到快递后发现赠品数量与宣传不符。客服说名额有限,赠品有限,但没有提前告知。可以要求商家补发或者补差价吗?
黄磊律师:如果商家宣传有五种赠品,根据《民法通则》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宣传内容应构成要约,所以属于消费者与商家订立合同时的条款。商家赠品有限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在合同订立前就向消费者提出的,所以消费者与商家订立的合同中并不存在这种“边送边用”的条款。如果商家未提供部分赠品,则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继续履行(即补发)和降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