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运营模式是指什么(《连锁干货》:BOT、BOO和BOOT模式及其主要形式)

1.机器人,嘘和靴子

能源、交通、通信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不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迫切问题。利用BOT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因各种原因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巨大资金需求的矛盾。

BOT(建设-运营-移交)的意思是建设-运营-移交。在标准的BOT模式中,私人财团或外国财团自筹资金设计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事先的协议,项目开发商经营一段时间以收回投资。在运营期结束时,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将移交给所在国政府。BOT融资模式的基本思想是政府或附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一份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国内公司或国外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在有限的时间内运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项目移交给相应的政府机构。有时,BOT模式被称为“临时私有化”过程。

BOO(建设-拥有-运营)的意思是建设-拥有-运营。承包商根据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和经营一个工业项目,但不将基础工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是一种私人合伙企业或国际财团,为基础工业项目的建设提供资金。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运营,到期后移交政府。

1.机器人和布



相似性: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似之处是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来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权合同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对特许项目拥有项目所有权、收益权、投融资权、工程设计权、施工权、设备采购权、运营管理权和合理收费权,并承担项目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义务。在中国,为保证特许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果项目公司因中国政府政策的调整因素而遭受重大损失,允许项目公司合理增加运营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的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股息所需的外汇,国家保证外汇的兑换和出境。但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施工、设备采购和维护等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的担保,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区别:BOT和BOO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必须在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设施归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拥有并运营项目设施的权利,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从BOT的字面意思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的独特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基于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了收回投资,获得投资回报,授权私人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项目的经营权,获得经营收益。期限届满后,项目设施的经营权将无偿转让给项目所在国政府。可见,项目设施的最终经营权仍掌握在国家手中,在BOT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对项目没有所有权。BOT模式说到底就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拥有项目设施的运营权,但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改变。换句话说,有了BOT,项目发起人可以有一定的时间获得实际收益来弥补他的投资,然后项目返还给政府。在BOO模式下,项目的所有权不再归政府。

2.靴子和机器人,嘘



bootbot和bootbot的区别有两点: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模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在引导模式下,项目完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个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第二是时间上的差异。通过BOT方式,从项目完成到移交给政府的时间一般比BOOT方式短。

每种BOT形式及其变体都反映了政府愿意为基础设施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着低程度的私有化,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了一种中间程度的私有化,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有限的时间内被转让给私人。最后,就项目设施的私有化和无限制地转让给私人而言,BOO代表了私有化的最高水平。

换句话说,一个政府所采取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同模式,反映了它愿意接受的某个行业的不同私有化程度。因为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会对社会产生直接影响,并使用公共资源,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络等等。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对于交通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之所以采用BOT,是因为政府通常不愿意将交通网络的私人所有权转让给私人。在电力生产项目中,通常采用BOT、BOOT或BOO方式。一些国家非常重视发电,所以他们只会与私人签署BOT或BOOT许可协议。而在电力资源丰富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对发电项目并没有那么重视,一般会签订一些BOO许可或特许协议。最后,对于电力、天然气、石油的输配,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这类设施的建设一般采用BOT或BOOT。

3.BOT模式的其他变体

在BOT模式的应用实践中,有多种具体形式,简要介绍如下:

Bt(建设-移交-运营),即建设-移交-运营。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比如通信行业,为了保证国家信息的安全,项目完成后,所有权会转移给所在国政府,由所在国的垄断公司运营,或者与项目开发商共同运营。

DBTO(设计-建设-融资-运营),即设计-建设-融资-运营。通过这种方式,从项目设计之初直到项目运营期,将项目特许给私营部门,以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但项目公司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BLT(建设-租赁-移交),即建设-租赁-移交。具体是指政府授予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成为项目承租人,私人部门成为项目承租人的一种融资方式。租约到期后,所有资产都移交给政府的公共部门。

这些只是BOT运作方式的不同,但其基本特征是相同的,即项目公司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实例分析

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政府的财政预算越来越紧张。面对日益增长的基础设施需求,政府作为基础设施投资的主体变得越来越困难。BOT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满足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普遍的内在需求。然而,BOT模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是不同的。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私人单位的投资和管理能力较低,BOT模式的私人单位通常是外国公司或财团,即国际BOT模式。如前所述,BOT、BOO和BOOT及其变体在发展中国家广泛使用。政府可以利用这种融资方式,在不动用预算的情况下,建设国家基础设施项目。从中国经济状况的现实来看,BOT模式中的私人单位主要是外国投资者,但也应积极吸引国内私人组织参与BOT建设。而在发达国家,由于国内私人单位投资能力强,BOT项目可以由国内私人单位(当然也可以是国外私人单位)承担。

1.英法之间的英吉利海峡隧道



英国很多铁路项目、香港东区海底隧道等都是采用这种融资模式建设的。其中最著名的BOOT工程是英法之间的英吉利海峡隧道入口。英法之间的英吉利海峡隧道包括两条直径为7.3米的铁路隧道和一条直径为4.5米的服务隧道。欧洲隧道是一个50公里的项目公司,由英国的英吉利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法国的法国-马内赫公司、法国银行财团和法国承包商等10个单位组成。特许协议于1987年签署,项目于1993年完成。政府授予欧洲隧道公司55年的特许期(1987年至2042年,包括7年的建设期),以建设、拥有和运营该隧道。55年后,隧道被政府收回。项目总投资103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三项要求:

(1)政府不担保贷款;

(2)本项目为私人投资,项目建成后的收益将用于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

(3)项目公司必须持有20%的股份。项目的资金来源靠股票和贷款。其中,股票为20亿美元,银行和承包商持有2.8亿美元,私人机构持有3.7亿美元,公共投资者持有13.5亿美元。它在1986年至1989年期间分四次分发。这笔贷款为83亿美元,由209家国际商业银行提供,其中68亿美元用于主贷款,15亿美元用于备用贷款。

允许政府项目公司自由确定通行费,其一半收入通过与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铁路协议产生,并通过隧道将伦敦与欧洲高速铁路网连接起来;其他收入来自运载商业机动车辆通过隧道的高速列车收费。政府保证30年内不允许修建第二条两岸连接通道。

该公司承担隧道建设的所有风险,并为成本超支设置了18亿美元的备用金。陆上施工部分,工程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隧道是基于目标成本的。该公司向承包商支付实际成本加上目标值12.36%的固定费用,估计为2.5亿美元。如果隧道低于目标价格修建,承包商将获得节省资金的一半;如果实际成本或进度超过目标值,承包商将向项目公司支付特定金额的损失成本。此外,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通货膨胀,合同应进行价格调整。

2.中国正式批准的首个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电厂B厂



在20世纪的最后十年,亚洲基础设施项目的年度基价高达1300亿美元。许多发展中国家引入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泰国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哈河电厂等。BOT在中国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了。1984年,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作为承包商,与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资建设了沙角B电厂项目,这是中国第一个BOT基础项目。但在实践中并不规范。1995年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是我国引入BOT模式的里程碑,为我国运用BOT模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此外,北京京通快速路、上海黄浦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等多个项目也采用了BOT方式。

广西来宾B电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装机容量72万千瓦,安装两台36千瓦进口燃煤机组。项目总投资6.16亿美元,其中股东出资占总投资的25%,即1.54亿美元,两个发起人按60:40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EDF国际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40%,出资额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其余75%通过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筹集。中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该项目的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和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财团共同承销。3.12亿美元的出口信用保险由法国出口信用机构——法国外贸保险公司提供。项目特许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9个月,运营期为15年3个月。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把电厂免费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建设期和运营期,项目公司将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提交300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同时项目公司将承担特许经营期满后电厂移交政府后12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负责每年向项目公司购买最低输出电量35亿千瓦时(5000小时)(超额发电量只交燃油电费)并送至广西电网。同时,广西建设燃料有限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用煤,主要来自贵州省盘江矿区。

3.马来西亚政府成功运用BOT投资模式

马来西亚的南北高速公路也是发展中国家BOT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全长800公里,南邻新加坡,北接泰国,其中部分路段为收费公路。United Engineer成立了一家新公司Plath作为项目启动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该项目的预计总成本为18亿美元,特许经营期为30年。项目的资本构成中,900万美元为项目发起公司的股权;1000万美元是公司的股本;其余90%来自银行贷款。

高速公路项目获得了高额的政府担保:政府提供的援助贷款为2.35亿美元,约为项目从开始融资到建设完成总成本的13%。贷款25年内还清,前15年内可以延期还款,固定年利率8%。政府已经给予普拉斯最低运营收入保障,即如果公司在运营的前17年因交通量减少而出现现金流困难,政府将提供额外资金;马来西亚政府还授予普拉斯公司运营一条现有的高速公路,长309公里。该公司无需购买这一路段,其通行费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新建道路。在外汇方面,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担保是:如果汇率下跌超过15%,政府将补足差额;最后,政府还提供利率保障:贷款利率上浮20%以上,政府补足还贷差额。

马来西亚政府与普拉斯签订固定总价交钥匙合同,然后普拉斯与各分包商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收费方面,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政府和普拉斯公司共同确定。未来利率的任何上涨都将与马来西亚的物价指数挂钩。

高速公路融资采用传统的资本结构,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项目发起人从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筹集了9亿美元。该项目还获得了政府23,500美元的援助贷款。为了缓解其现金短缺,项目发起人向其分包商提出,只需以现金支付合同总价的87%,另外13%作为分包商的股本,而这些股本只有在项目建设完成约七年后才能转让。这一措施有效地将股权基金的风险转移给了项目分包商。

BOT投融资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顾浩·马贝伊

BOT投融资模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大规模、系统化发展的需要,是政府和私人机构职能互补的历史产物。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私人资本的特殊结合体,它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对BOT的演变还知之甚少。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的归属至今仍是一个有争议且悬而未决的问题。对BOT投融资模式的起源和发展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揭示其内在的合理性,而且在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本文首先介绍了BOT的基本含义,并在分析关于BOT起源的观点和分歧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其次,从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历史,到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然后,通过回顾特许权和项目融资的起源和发展历史,论证了特许权和BOT模式的渊源关系。在此基础上,确认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的所有权,介绍国内外BOT模式的发展。

一、BOT的含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概念和新模式——BOT悄然兴起并日益流行。从字面上看,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从内容上看,BOT-是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方式。BOT投融资模式的典型形式有:项目所在地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由一家或数家民营企业组成的项目公司——为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运营管理,通过项目运营收益偿还债务并获得投资回报;协议到期后,项目设施将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移交等全过程经济活动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本文采用“BOT投融资模式”这一概念作为研究对象的专用名称)。项目经理联盟的文章,深入探讨。

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应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类型、投融资回报、项目产权形式的不同,出现了多种变异模式:

(一)引导的形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



运营模式是指什么

这种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无异,只是强调了项目产权归属关系: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关于这一点确实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如王先生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合法拥有设施,只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交给开发商建设运营;这只是开发商的一种使用权,开发商并不拥有设施。特许经营期届满,将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B) BTO(建造-移交-拥有)形式

这种模式与一般BOT模式的区别在于“运营”和“移交”的顺序发生了变化,即项目设施建成后,政府首先偿还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然后项目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租赁经营项目设施一定年限。废物管理国际PIC获得的香港新界东南的一个垃圾填埋场项目,采用BTO模式,即建设完成后移交运营。例如,近年来活跃在香港资本市场的小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对其道路设施采取了靴子式的投资和管理方式。

(3) Boo(建设-拥有-经营)形式

它意味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所有权和运营。在这种模式下,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一个纯粹的私人公司,建造和运营特定的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的产权。其对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经营权取得和运营方式上与BOT模式相似,即项目发起人基于政府的特别授权和事先约定的运营方式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例如,近年来活跃在香港资本市场的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公路设施采取了类似BOO的投资和管理方式。

(4) Rot(改造-运营-移交)形式

它意味着重组、运营和转让。在这种模式中,重组是指在获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上,对陈旧过时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在此基础上,再由投资人运营几年,然后转让给政府。这是BOT模式的一个变种,适用于已经完成但已经过时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不同的是“建设”改为“重组”。

(pot的形式(购买-经营-转让)



它意味着购买、管理和转让。购买,即政府出售已建成且基本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经营权,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经营权。这是BOT模式的一个变种,它与一般BOT的区别在于“建造”变成了“购买”。上海黄浦江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工程就是采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这是上海BOT模式的一次创新。

(6)助推形式(建设-拥有-运营-实质性-移交)

意思是建设、拥有、运营、补贴、转让。项目完成后,在授权期限内,开发商不仅直接拥有项目资产,还对项目进行管理。但由于非管理原因导致风险高或经济效益差,政府必须提供一定的补贴,授权到期后再将项目资产移交给政府。本文转自项目经理联盟。

(7) BLT(建设-租赁-转让)项目经理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意思是建设、租赁、转让。项目建成后,开发商以一定的租金将项目出租给政府,由政府运营。授权到期后,项目资产将移交给政府。这种方式和融资租赁很像,只是对象从一般的大宗设备变成了基础设施。从BOT及其变异模式来看,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和特许经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但是,建设(重组、购买)和转让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这样既能解决政府财政资金不足以满足项目需求的困难,又能保证项目公司在运营期的受益权和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最终所有权。政府通过项目特许权授予私人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建设、运营并获得项目收益的权利,期限届满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同时,除了投入自有资金外,作为项目发起人的私营部门,大多来自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借款人还款来源仅限于项目收益,项目设施及其收益设定为浮动抵押作为债务担保。

BOT模式,其参与者,实施步骤和具体方式

建设运营转移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运营-移交”。这个翻译很直白,但是不能体现BOT的本质。BOT本质上是一种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方式。在政府与私人组织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政府向私人组织发放许可证,允许其筹集资金建设一定的基础设施,并在一定期限内管理和运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可以限制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但保证私人资本获得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共同承担。特许期结束后,私营机构将按约定将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由政府指定的部门经营管理。因此,将BOT一词翻译成“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恰当。

以上是BOT的狭义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了许多变种,如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BLT(建设-租赁-经营)、TOT(转让-经营-转让)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一个广义的BOT概念。“建设-运营-移交”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近年来,BOT这种投资建设方式已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被宣传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但是,BOT远不是一个新生事物,从出现到现在至少有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引航协会负责管理海事,包括灯塔的建造和运营,拥有建造灯塔和收费船只的特权。但是根据罗纳德的说法?根据r·科斯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间,领航协会甚至没有建造一座灯塔。在同一时期,至少有十座私人建造的灯塔。这种私人投资建造灯塔的行为,和所谓的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申请建造和运营灯塔的许可,申请书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东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他们愿意支付过路费;申请经政府批准后,私人租用政府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通行费;特权到期后,政府将收回灯塔,交由引航协会管理,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所有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由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BOT与其他许多创新有着共同的命运。BOT诞生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个未知期对于BOT来说太长了,以至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早期的表现。直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BOT被带上经济舞台,很多人都把它当成一个新生事物。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为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正是这种结合了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混合经济的特征。

一方面,BOT可以保持市场机制的运转。BOT项目的经济活动大多是在市场中进行的,政府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民营机构作为一个可靠的市场主体,是BOT模式的行为者,在特许期内对已建项目拥有完全的产权。这样,承接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即与私人组织就BOT达成协议。虽然BOT协议的实施完全是项目公司的责任,但政府自始至终对项目有控制权。在项目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有监督检查权,项目管理中的价格制定也受政府约束。政府也可以通过一般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模式的参与者

1.工程发起人

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作为股东,你要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成本。BOT项目方案确定后,应明确债权股权比例,项目发起人应做出一定的股权承诺。同时,特许协议中应列出特别储备基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股东应自行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停工或延误工期。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和特许权协议中所列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权力,即当政府打算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所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2.产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



在项目策划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应与产品买方签订长期产品采购合同。产品购买方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贷款期限相同。产品的价格也要保证项目公司能够收回股权,支付贷款本息和分红,并有盈利。

3.债权人

债权人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全部贷款,并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者抵押资产时,债权人有优先取得资产和抵押权的权利;公司要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应该得到合理的利息。

4.建筑赞助商

BOT项目的建设发起人必须具有强大的施工队伍和先进的技术,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为了充分保证施工进度,要求总发起人必须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和性能试验,以检查施工是否符合设计指标。一旦总发起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或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将处以罚款。

5.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责任是为项目中各种角色不愿承担的风险投保,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总体责任风险、政治风险(战争、财产没收等。),等等。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测,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和信用要求非常高,普通的中小保险公司是无法承接这类保险的。

6.供应者

供应商负责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设备、燃料和原材料。由于在特许期内对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长期稳定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强大而稳定的盈利能力,并能够在至少不短于还款期的一段时间内提供燃料(原料)。同时,供应协议中应明确标明供应价格,政府和金融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担保。

7.经营者

负责项目完成后作业者的运营管理。为保持项目运营管理的连续性,项目公司和运营商应签订长期合同,合同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运营方必须是BOT项目的专家,具有较强的管理技能和水平,以及丰富的此类项目管理经验。在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每年都要对项目的运营成本进行预算,列出成本计划,限制运营者的总成本。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升,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

8.政府

这是政府BOT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对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本书相关章节将详细解释政府在BOT中的作用。

实施BOT的步骤

1.项目发起人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project company),该专门公司与东道国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项目公司与建筑承包商签订建筑合同,并由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担保。成立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订项目管理协议。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运营阶段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收益转入担保信托。信托再用这部分收入偿还银行贷款。

BOT的具体方式

1.BOT(建设-运营-移交):即建设-运营-移交。当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建造新项目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法。

2.boot(建设-拥有-运营-转让):即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模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一般来说,BOT指的是boot。

3.boo(建设-拥有-运营):即建设-拥有-运营。这样,开发商根据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但不将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4.Boost(建设-拥有-运营-补贴-转让):建设-拥有-运营-补贴-转让。

5.blt(建设-租赁-转让):建设-租赁-转让。即政府授予建设项目的权利。在项目运营期,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承租人。租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将移交给政府公共部门。

6.bt(建设-移交):建设-移交。即项目完成后立即交房,可以按照项目的购买价格分期付款。

7.bto(建设-移交-运营):建设-移交-运营。

8.物联网(投资-运营-转让):投资-运营-转让。即收购现有基础设施,然后根据特许协议进行运营,最后移交给公共部门。

9.roo(修复-运营-拥有):转让-运营-拥有。

另外还有brt,dBOT,dbom,romt,slt,mot等。虽然有不同的提法,在具体操作上也有一些差异,但其结构与BOT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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