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对比了旧手机的拍照效果后,认为新手机的图像处理功能不尽如人意,随即联系了官方旗舰店的客服,称虽然手机质量没问题,但拍照效果并没有他想象的那么强大,要求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不曾想,客服以小王激活试用过手机,有留下个人使用痕迹,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气愤之下,小王将旗舰店起诉至上海松江法院,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判令店家返还手机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已在其网购页面详细注明了手机的商品说明和订单信息,其中注意事项明确标注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准:必须保证手机未被激活(授权),外观无难以恢复原状的痕迹, 没有不合理使用个人资料的痕迹,外包装完整,封条没有被撕掉,以及其他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详细规定。
被告提出的涉案手机不支持激活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在销售时已合理标注,已尽到了应有的提示义务。原告购买网络商品应尽到注意义务,购买商品时应详细阅读包括退换货规定在内的所有信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另外,结合《网络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涉案手机已被原告激活使用,外包装已拆封,符合激活等数据和外观痕迹的情况,可认定为不完整商品。
因此,原告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的陈述
在网购等非固定场所的具体交易领域,消费者没有机会直接查看商品,交易内容无法充分披露,消费者和卖家之间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影响了消费者签订合同意图的真实性。因此,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热衷于在buy buy购买的网购爱好者“定心丸”,但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
鉴于网络购买商品的特殊性,一方面,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适宜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履行合理提示义务。另一方面,消费者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购买商品时,他们应该仔细阅读所有信息,包括退换货规则。如有疑问,他们应及时向卖家提出,在充分了解商品信息,得到满意答复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商品。
但本案手机摄像头存在问题,因激活使用无法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是,小王粲仍然根据产品本身的保修和维修规则主张相应的消费者权利。
周到的建议
在我国专门针对网购退换货的《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适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著名的“八不退”等“商品是否完好”的标准。详情如下:
来源: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