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算贷款利率是多少(2019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一览!)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民商法网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做了详细规定。但如果不熟悉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自然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的结果。因此,为了方便快捷地抓住重点,本文从以下三个角度总结了兴趣算法。

1民间借贷期间利息

(1)双方约定的利息

法院认定并处理的约定利息如图,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

怎么算利率

在24%-36%的范围内,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缴纳后悔费并想要回来,法院不予支持。相反,如果贷款人索要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通俗的理解就是“不要回来,不给就不要”;

如果红线超过36%,法院的强硬态度会立刻闪现,即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支持。

详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息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前一笔贷款本息结清后,借贷双方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将补发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还款,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没有约定利益。

1)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期间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反悔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红线上36%以上的利息始终是法院支持的。

参考法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确。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确的,法院不予支持期间内的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以及他们之间的借款外,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由法院确定最终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出借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的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信守承诺”这一基本原则。逾期利息如果借贷双方有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利息的24%,就可以按照约定计算。

参考法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这里请注意,即使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利息,也完全不影响逾期利息的主张。虽然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但是不同的诉讼主张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这里有一个地方律师可以大放异彩:

1)双重违约,即贷款期限和逾期期限没有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无约定,即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这也是民间借贷很常见的一种方式。这时候完全可以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此外,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无论你以什么理由和名义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超过年利率24%的费用,法院都不会支持。

我看过很多起诉书,像清单一样列出了无数的主张。我建议专业律师提前向当事人说明法院根据法律根本不会支持的主张,并且‘小心他们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并坚持下去。只有这样,他们才是真正得到当事人发自内心认可的有良心的律师。

参考法律:

《规定》第29条第2款“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人民法院应支持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率,还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民间借贷期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进行梳理后,仍有一些重要问题与之相关。实践中,实际还款日往往要经过借贷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直至延迟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中的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之前的利息是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之后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计算方法是独立的,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无关。

通俗地说,就是两个人都“做好自己的事,互不影响”。具体来说,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来计算的。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然如果是法律上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

双倍债务利息的计算应按照‘说明’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并应注意双倍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括迟延履行期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而应按照债务人尚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计算,即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

图解(摘自2014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三日内向债权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2015年1月1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全部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贷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延迟履行期间实际天数+贷款本金× 1.75 ×延迟履行期间实际天数,即



“延迟履行期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贷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延迟履行期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 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11320元的货币债务,即

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参考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

《解释》第一条经过双倍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部分债务双倍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部分债务双倍利息=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延迟履行期每日1.75 × 1万。

最后,综上所述,从当事人权利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约定一个合法的贷款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一定是上策,该利率将贯穿贷款期间、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和延迟履行期间,并且在出现逾期诉至法院时,诉讼请求不应盲目,更不能越多越好。

应当基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从给付之日起,在法律框架下争取一般债务利息的最大化。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法益倍增,约定无效,我们可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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