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装散称零食批发市场(要让“山寨食品”生产者随时面临倾家荡产的惩罚 | 新京报专栏)



某地农村集市上卖的山寨“小白兔”奶糖。图/IC图

在常规食品和三无食品之间存在着这样一个灰色地带,那里存在着另一种独特的包装食品。他们通过打擦边球,模仿知名品牌的包装,在食品市场获得了一席之地。这种食物被人们戏称为“山寨食品”。

近日,某研究机构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山寨食品”在城乡接合部、山村广为流传。除了区域监管薄弱,当地消费者往往是“市场弱势群体”,对产品真伪的辨别能力较弱。

“假冒食品”在侵权和违法方面并不含糊

消费者的弱势和缺乏辨别能力是“假食品”能够大规模流通的原因,但这种“受害者有错”不应该成为“假食品”存在的理由。从生产到流通再到终端销售,取缔“山寨食品”有很多环节和程序,与终端消费者是否弱势无关。“山寨食品”存在的背后,有着极其复杂的综合因素。

也有评论指出,“山寨食品”并不是有害食品。比如,根据被引用的研究报告,“山寨食品”实际上是一种徘徊在模糊地带的“侵权产品”。这种“模糊地带”理论具有代表性,令人困惑。“假冒食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既有“三无食品”,也有被列为“假冒食品”的“侵权食品”。新版“三无食品”不是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质检证明”,而是“无毒、无害、无营养”。

根据这些,大多是从“伪劣产品”的角度来判断的。“假冒食品”主要是“假冒产品”。无论是“雷比”还是“康帅府”,这些傍名牌的“假食品”在侵权和违法上不是含糊的,而是公开的、明显的、赤裸裸的。数以千计的司法判决证实了这一法律判断。

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2021年5月1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上海雅姿食品有限公司的商业糖果纸装潢与冠生园公司(“大白兔”花生牛轧糖)相似,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雅姿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冠生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当然,也有一些接近知名品牌的“假食品”被告上了法庭,没有被(或尚未被)认定侵权。抄袭还包括全抄、半抄、部分抄。尤其是部分抄袭和合理引用之间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但这也不是“山寨食品”流行的主要原因。

对“假食品”的打击力度有待加强

在立法和政策上,没有空打击“假食品”的白区,更谈不上“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雷碧”、“康帅府”、“大核桃”等在农村小卖部公开出售。厂家自然知道自己“假冒”了哪些名牌产品,当然也很清楚卖家进货的价格。问题是打击力度还有待提高。

三年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门印发了《打假打假重点地区工作规划(2019-2021年)》,在《规划》第二条第(三)款专门部署大力加强“山寨食品”治理。《方案》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入手,加强对“山寨食品”的综合治理。到2021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能力和监管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上、吃得放心。

然而,“山寨食品”的存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这无疑暴露出相关治理环节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这个顽疾长在农村,不是市场监管者的责任。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生产流通终端全链条都要发力,企业、部门、社会全方位共治是必要的。

“山寨食品”最早是生产出来的,过去“三无食品”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产品包装上找不到生产厂家。目前,许多“山寨食品”是由合法制造商生产的。这些厂家不怕打官司,就怕旁边的名牌厂家不来打官司。当然,市场净化、舆论场引导都是药方。如果深入其中,正是维权的艰辛和惩罚性赔偿的缺位,让“山寨”们的收益远远大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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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安全食品是由各方生产和管理的。遏制“山寨食品”,不仅源头要严,标准要严,管控要严,处罚要更严厉。对于那些靠“山寨食品”获利的从业者,一旦得到法律认可,就应该让他们“偷鸡不成蚀把米”。同时,还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失信惩戒机制,让“山寨食品”黑心从业者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后,终身不能从事食品相关职业。

总之,只有真正扭转“山寨”的风险收益比,让非法的“山寨食品”生产者随时面临倒闭的惩罚,才能真正铲除这种顽疾的滋生土壤。

对违法者给予必要惩罚的最终目的是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产权经济。无论是生产者、加工者、商人还是消费者,如果他们真正树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并自觉行动,他们最终都将是市场的受益者。

新京报供稿|王林(法学学者)

编辑|迟道华

实习生|卢·

校对|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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