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9月12日报道,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顺丰速运提供一项名为“签收确认”的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收件人购买此项增值服务后,应凭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数字签收快递。对此,顺丰表示,该增值服务是目前快递行业的通行做法,用户是否选择该服务对快递的正常投递没有影响。
“签收确认”单笔收费标准为1元。虽然数额不大,但涉及到快递企业的服务边界和服务伦理,以及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应当明确说明“收货确认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用所谓的“惯例”来搪塞消费者。
首先,对于快递企业来说,确保快递“签收确认”是保证快递服务完整、质量、安全的必要环节和基础服务。我国《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递投递到约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理人有权当面验收。可见,“收件确认”是快递服务必不可少的环节。
其次,虽然快递公司可以通过签收编码的方式对签收服务进行改进和优化,可以增强签收确认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减少投递纠纷,但这种升级实际上并没有超出快递公司基本服务的范围。快递公司向客户提供签收凭证也是签收服务的附属义务。即使客户没有额外购买“签收确认”服务,快递公司也应在客户需要时提供必要的签收信息。而且快递公司已经收快递费了,应该涵盖签收确认环节。如果快递公司对签收确认环节单独收费,实际上相当于重复收费,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再者,即使消费者自愿选择购买“签收确认”服务,这也不是快递公司收费行为合法合理的理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由此可见,即使“收货确认费”属于消费者的“选择性行为”,合同格式条款本身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也值得商榷。
至于所谓的“惯例论”,在法治社会中,判断企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的标准应该是法律、法规和合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等。,而不是“存在即合理”。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或侵权,即使很多企业都在这么做,也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许可”或“通过”。
相关企业真正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在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运营成本,增加基础服务附加值,提升服务质量,给消费者更好的服务体验,而不是总想着把基础服务拆分包装成附加服务,利用基础服务“创新”,挖掘收费潜力。一个企业能否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获得更强的竞争力,健康长远的发展,对此至关重要。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