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物品交易合同(NFT平台的格式条款)

最近几乎每周都有新的“数字藏品”——也就是国产“NFT”平台面世。服务条款和用户协议一般都会写道:
  • 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服务。
  • 只能用人民币购买。
  • 商业禁令
  • 如果用户违规,平台会处理。
  • 不同的是,有的相对简单平和,权责分配相对友好。

    其中有些是非常严格的,尤其是在“禁止商业使用”、“用户市场行为”、“知识产权的有限许可”等方面,就像我们熟悉的网络游戏格式条款一样严格。

    个别平台的违规处理措施甚至包括“下架销毁数字馆藏”。

    举例来说:

    "收藏者不得将数字收藏用于商业目的。目前数字藏品只能在XXX平台交易。后续XXX平台将陆续开放与其他交易平台合作的联合销售形式。但是,收藏者不得将数字收藏用于“商业目的”,例如,包括出售数字收藏的副本、出售数字收藏的使用权、使用数字收藏的内容、出售数字收藏的衍生作品或以其他方式商业使用数字收藏。”

    虚拟物品交易

    "...不涉及侵犯第三方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XXX平台有权随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平台发布的信息、下架、销毁数字馆藏或限制您的账号。”

    我们看看网络游戏厂商如何设计这类条款,用户违规被处罚时,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毕竟都是合法“虚拟商品”和平台经营行为,有参考价值。

    2018天涯岳明刀

    2018年3月,南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播放器诉腾讯)。

    玩家们先后用两个QQ号注册了两个“天涯岳明刀”游戏账号。不到一个月就因“违反游戏协议”被封,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厂商解封账号,并保留和恢复游戏账号中的道具和游戏币。

    她违反了什么条款呢?

    01《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6.5条规定:

    当玩家违规时,厂商有权采取封号、删除游戏账号和游戏数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7)私自交易游戏账号;(8)私下交易虚拟游戏币、游戏装备、游戏币等游戏道具”。


    02《lt;《月刀>:网络用户协议》第9.5条规定:

    用户不得从事损害制造商及其合作伙伴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的第(五)项为“从事任何广告、销售商品等商业活动,或从事任何侵害被告利益的违法活动,如销售QQ卡(即QQ币)、QQ秀、积分、金币、优惠券、外挂、游戏道具等。

    如果用户违反9.5,厂商有权根据10.1和10.2的规定暂时关闭游戏账号。

    现在再回来看玩家为何被封号。

    玩家经营一家淘宝店,做游戏刷积分,卖道具,送优惠券,私下交易游戏虚拟货币。她承认有这个淘宝店,但说是她家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同意接受:网络用户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就网络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厂商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淘宝店“XXXX”从事刷积分、赠送优惠券、购买道具的行为,违反了:游戏用户协议。店里的账号都是玩家的个人账号,可以认定她是淘宝店的经营者,她从事的是违反用户协议的代刷积分行为。

    同时,厂商提交的后台聊天记录和拍卖行交易记录可以相互证明玩家使用了涉案的两个游戏账号进行虚拟货币和道具交易。

    法院认为游戏厂商封停账号的处理,符合双方约定,没有违约。最终驳回玩家的诉讼请求。


    2021梦幻西游


    2021年6月,河南许昌中院二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球员诉球员)。

    2020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虚拟财产转让合同》,约定戚某向陈某购买游戏角色里的物品和召唤兽。

    当天,将游戏账号和密码交给齐(方便齐登录账号、转移物品、召唤动物),齐一次性支付31000元。

    随后,齐某将自己在“聚宝阁”(这是网易官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部分游戏装备寄售出去,并出售了一部分。

    9天后,齐寄售商品的游戏账号突然收到网易的处罚通知,措施是“扣除聚宝阁道具交易金额”。他立即联系陈某询问此事。陈某把游戏账号(当时卖虚拟物品的账号)的密码发给他,让他登录查看。

    登陆后,齐发现这个账号发出了“被盗申请”,并被客服受理。接到客服后,我们在“聚宝阁”中追踪锁定了他托运的物品,如君、皮舍童子(三)、水晶帽、干坤大礼服、兽王腰带、灵犀神剑、芙蓉环、干坤帽、君、相思染、佩、华等。

    戚某认为这是陈某故意先卖掉装备、召唤兽,再以自己被盗为由,投诉到官方客户,要求找回,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交易款项31000元并赔偿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游戏厂商的格式合同有效,双方私下交易虚拟物品的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梦幻西游服务条款第三条规定:

  • 游戏道具(或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币、装备、武器、坐骑、宠物、召唤师等。,它们的所有权属于网易。
  • 用户只能按照法律和游戏规则使用。
  • 梦幻西游玩家守则《游戏中虚拟物品买卖规则》第八条规定:

  • “网易不认可非网易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产生的交易结果,玩家从非网易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获得的虚拟游戏物品将被视为不符合游戏规则的来源。”
  • “网易有权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游戏虚拟物品、游戏角色及网易邮箱账号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游戏虚拟物品、扣除网易邮箱账号价值、临时隔离、永久隔离、强制下线、关闭账号、删除文件等。;情节严重的,网易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条款有效,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私下交易“属于原被告与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利益”,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游戏厂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玩家的合法权利,不能作为判定线下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 游戏玩家拥有账户中游戏装备的产权
  • 玩家自愿处分虚拟财产获取收益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 平台自主限制玩家之间线下交易的行为,排除了玩家的合法权利,不能作为否定线下交易效力的理由。
  • 但是二审法院仍然没有支持原告戚某的诉求,理由是:
  • 陈某已按合同约定将游戏设备交付给齐某,齐某也向陈某支付了对价,并第二次出售了部分游戏设备,合同内容实际已履行完毕。
  • 齐称由于的原因游戏设备被回收,但无证据证明。且发生纠纷时,提供了账号密码(配合齐的调查),不存在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
  • 回收的游戏装备价值多少(且齐已出售一部分,未追回),且无证据证明是否由实际控制。

  • 再看看“数字收藏”平台的条款

    看了两个案例,回头看看“数字平台”的格式条款,你会发现,国内的NFT和国外的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物种。这不是技术差异的问题,不是某个链条的问题,也不是能用法币以外的“货币”购买的问题。

    NFT,统称为“数字财产”,就像QQ秀,王者皮肤的荣耀,游戏和数字文创产品中的武器装备召唤师。在我国金融监管环境下,只能是“虚拟商品”,不能是金融衍生品,不能是二级交易市场。

    除了不会因为游戏停止而消失外,理论上可以“链接在数字资产中”,与现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和裁判规则上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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