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虚拟交易平台的刑事案件频发。平台类型包括期货交易平台、股票配资平台、商品交易平台、比特币交易平台等。所有这些涉案平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提供给受害人进行交易的平台都是非法虚拟平台。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定罪的罪名是不同的。司法实践中,虚拟盘案件常见的罪名是诈骗、非法经营罪和开设赌场罪。
一、欺诈罪
诈骗是虚拟交易平台案件中定罪最多的犯罪之一。经营虚拟交易平台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现行法律严厉打击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嫌欺诈的虚拟交易平台在商业模式上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搭建或提供的是一个可以在后台操控的虚拟交易平台。这种虚拟交易平台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没有真实交易市场数据的对接。行为人可以通过后台修改行情数据、延迟行情数据、修改获利回吐率、手动平仓等等,让受害人在虚拟交易中亏损。同时,客户的提现也由行为人控制。没有演员的操作,客户是不可能自由取款的。
2.虚拟交易平台的特点是资本与市场分离,其本质是行为者与客户在对赌。客户在平台投入的市场资金没有进入真实市场。交易平台显示的账户资金只是虚拟资金。事实上,客户在虚拟磁盘的封闭系统中与演员进行了赌博。行为人通过控制市场数据,在客户在虚拟交易系统中亏损(真实亏损交易并未发生)后,非法占用客户的注册资金。
3.雇佣客服人员,通过网上交友或打广告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这类平台的客服人员会将客户拉入微信群进行虚假宣传,捏造公司盈利情况,让客户误以为自己在交易真实的期货或股票,并基于这种误解向平台交付资金。
4.聘请分析师和交易员指导客户投资。平台上会有专门的指导老师诱导客户频繁反向交易加仓,让客户即使输多赢少也能继续被骗增加投资,提现受限。
只有当虚拟磁盘商业模式符合上述四个特征,尤其是第一项和第二项时,行为人才会被认定为诈骗。
二。非法经营罪
如果虚拟交易系统与真实市场数据对接,平台本身不涉嫌操纵市场和价格,客户资金完全自由进出,行为人最终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赚取手续费和利润,则不足以构成诈骗罪,而是非法经营罪。
案(2016)258号08年7月底判决书:2013年12月,被告人刘国忠、叶某佳、叶某义共同出资成立湖南国兴贵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在无期货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利用该公司“湖南国兴贵金属现货下单系统”推出5个白银交易品种供客户交易。根据国际市场白银价格,在系统中提出白银交易报价,客户使用该报价在系统中交易白银标准化合约。同时,系统实行保证金和强制平仓制度。湖南国兴公司收取手续费,在客户进行每笔交易时,向发展客户的代理商支付佣金。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刘国忠、叶某佳、叶某义通过多名代理人、业务员在系统内发展客户进行白银标准化合约交易,通过挂靠支付平台收取客户存款累计80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忠、叶某佳、叶某义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开设赌场罪
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没有操纵、控制虚拟盘的市场和价格,而是基于真实的市场价格与客户进行赌博,客户通过虚拟交易系统知道自己在与行为人进行赌博,因此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2020)民0481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已判刑)利用博一大师仿真交易软件和沪指涨跌在永安市xx街xx大厦商铺进行虚拟交易,纠集苏某等人在股指期货外围进行赌博,每手收取100元至250元不等。截至2015年9月,该赌场赌资超过210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陈丽受雇于担任赌场的交易员,并负责记账,从中获利共计4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力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拟股指期货进行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三类犯罪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要比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重得多,入罪标准也低得多。因此,在涉及虚拟盘的案件中,根据现有证据,对当事人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或者开设赌场罪,是一种有效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