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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三通一平」和「净地出让」是什么意思?
这两个词的含义没有统一的解释,但我们可以在部委的规定中找到它们的出处。
“三通一平”是建筑行业对施工现场基本条件的简称。水、电、路、场地平整均可施工,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这三通一平也是办证时应该满足的条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二)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场地已基本具备建设条件,如需征收房屋,其进度符合建设要求。
一个项目要想顺利进入建设用地,前期主管部门供应的土地必须处于“净地出让”状态。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的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明确土地权利;(2)安置补偿到位;(3)没有法律和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发展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了解相关审批程序关系到被征收人的权益
由于一个建设项目用地要做到“三通一平”、“净地出让”,因此与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落实和搬迁的顺利进行密切相关。先来了解一下征地程序与“三通一平”、“净地出让”的关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土地征收和供地计划(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地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国有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可见,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征收方要拟定“一书四方案”,逐级报批。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同时可以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只有在“一书四图”通过审批,被征用人取得征地批文后,才能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后,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项指出,未按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使用建设用地。
因此,在土地征收项目中,征收方应依法及时实施补偿安置,这既是征收方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三通一平”、“净地出让”的要求。前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目的是要求土地以“干净地”状态出让,禁止再次发生“毛地出让”,避免因未解决征收事项造成土地闲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土地供应权属清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和经济纠纷,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果被征收人的全部补偿未能到位,未完成搬迁,土地上有房屋、附着物等。如果施工单位提前进场施工或者根本没有取得许可证就开工,是违反法律的,也会使你的权益受到损失。
遇到纠纷如何维权?[/s2/]
如果认为自己涉及的征地项目存在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征收方是否取得征地批文,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建设用地批文,是否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可申请政府部门依法查处。如果补偿安置不到位,不符合“三通一平”、“净地出让”的要求,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提醒一下,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可能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也可能是主管部门的审批存在问题。是否做到“三通一平”“净地出让”也关系到你的利益。征收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使用该土地进行建设。此类案件的维权方式需要根据征收方或施工单位的具体违法情况来选择,对违法点的审核需要专业判断。如果你不确定如何维护涉案项目的权益,建议你委托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采取措施,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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