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获得审批后才能实施具体征收。然而在实践中,却发生了一些人选择性地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的情况。未经批准,他们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征收集体土地,并挂牌出让土地,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应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一些被征收人对会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的违法行为无动于衷,甚至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后,仍然无动于衷,最终导致相关部门强制拆迁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在此之后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是否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河南人张先生,有一间砖混房屋和两间简易房,其余土地用于种植果树。该地块位于城市总体规划中。2012年,相关部门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年,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张先生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责令张先生在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2015年,相关部门与xx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7月,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相关部门征收张先生xx耕地违法,判令相关部门返还张先生xx耕地,判令相关部门赔偿张先生xx万元。
法院判决后,有关部门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称有关部门只是经省政府批准,根据建设需要实施征收,土地征收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此外,批准申请是根据第二次调查数据库提取的。第二次调查数据虽未显示xx村民小组,但xx公顷土地包含xx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户不仅是张先生一家,且已全部补偿到位。此外,所涉土地实际上已被征用并用于建设。虽然批文中省略了xx村民小组的字样,但这是瑕疵情形,未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违法、侵权或经济损失,土地的返还会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审法院只看文件表面,无视实际后果和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认定确认土地征用违法、退还土地、赔偿树木损失是错误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有关部门对涉案土地的征用是否合法,张先生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从相关部门提供的批准文件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征收的土地不包括张先生所在的xx村民小组的土地。此外,与面积相比,四至四个地名更能准确识别地块位置。所以,如果两者不匹配,一般应以四至四个地名为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有关部门未经批准征用张先生在xx南侧的耕地并无不当。
再者,关于涉案土地的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财产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涉案土地已被相关部门挂牌出让,如果土地被退回,可能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张先生的损失可以在查明具体损失金额的基础上,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关于张先生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本案中,相关部门履行法定程序后,张先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看了上述案例,相信很多被征收人在以后的征地拆迁中,都会关注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比如《限期拆迁通知书》、《限期拆迁决定书》、《补偿决定书》等。这些文件确实影响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他们曾经以为,拿到相关文件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就可以逃脱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那就太异想天开了。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采取各种措施尽快达到目的,比如断水断电,非法强拆房屋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常见的。但是,只要我们认真对待收到的每一份文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不会陷入没有收获的境地。
所以,无论相关部门做出的程序合法还是非法,只要你认为文件已经影响了自己的权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一句话。要知道法律是保护不了睡在权利上的人的,一旦不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