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现场送货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购物方式。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网络名人或者流量明星在直播间在线展示商品、咨询答疑、指导销售等等。直播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和便利,带来了商机,但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如辛巴燕窝事件、郭美美卖有毒减肥药事件等等,急需引起重视和警惕。
前不久,江苏省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关租用办公场所和仓库,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如假冒国际品牌SK-II、迪奥、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并招募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至案发时,负责的某团队累计销售金额38万元,未售出价值42万元,违法所得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且销售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关某利用网络名人主播销售假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涉案商品所有者的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对追缴的违法所得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网络名人或明星,利用自身流量优势,在直播发货时虚假宣传所售产品,明显欺骗了消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直播间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的,也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销售的产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将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网络主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切实履行真实性、合法性义务;消费者也要增强知识结构,学习法律法规,避免盲目跟风消费,提高法律素养,注重维权。
数字经济的玩法一直在创新,流量本身无罪,流量变现没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实现。比如一个对电子产品特别熟悉的“极客”,能在垂直领域建立人气,带动产品销售,关键是他的专业意见经得起考验。说到底,网络名人的经济本质是口碑经济,没有公信力这个基石就很难建立。
但现实中,一些网络名人及其背后的孵化公司,在流量价值面前打着“如意算盘”,或骗买粉丝、买评论,制造虚假数据,骗取广告主信任,扭曲广告市场;或者为劣质商品代言,产品一卖完就下架,做一锤子买卖;或者干脆绕开平台点对点交易,将交易搬到“桌面下”,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粉丝没有买到想要的产品,广告主没有买到承诺的结果,新鲜感变成了难过,收获变成了“被收获”,实际上伤害了社会化营销这种新的电商业态。
商业的本质不会因为媒介不同而改变,互联网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无论是从保护新业态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网络名人送货中存在的问题都不应该听之任之,而应该在包容的同时加强监管。相比线下门店,每月甚至每周直播卖货的即时性大大提高了监管难度。但正因如此,监管部门需要更畅通的畅通投诉渠道,对明显违法的行为进行“重拳出击”,做出表率。
平台不能坐视不管。一方面,相关账号的流量值不真实,平台最清楚,广告主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与监管部门相比,平台凭借数据优势更容易揭开商业欺诈的面纱,应该更深入地参与互联网发展的共治。千万不要对买漆单,做虚假评论,卖假货视而不见。只有这样,平台才能保证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
当然,普通消费者也要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很多年前,电视购物盛行的时候,人们就听过“只要998,产品就带回家”这句话。主持人的表现近乎歇斯底里,总让人觉得这种疯狂的表现付出了一半的代价。说到底,直播销售和电视购物没有本质区别,其即时性很容易造成刺激消费,形成“眼球经济”。而其社交属性会进一步加剧跟风购物的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催生“懒人经济”。你看到的不一定是你相信的。如果你很懒,跟风购物,可能买不到“协议”。“618”在即,各种广告被“扒手”狂轰滥炸。但是,营销手段再创新,擦亮眼睛是不变的真理。
这正是:不要害怕游戏创新,专注商业诚信。

(原标题:网络名人直播带假货可判10年有期徒刑)
来源:北湾新视野综合法治日报、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