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商代理委托协议(警惕中间商诈骗!外贸大单竟是“中间商”蓄意策划的骗局)

案情简介


出口方:沈阳某外贸公司

中间商:德国某公司

进口商:奥地利某公司

拖欠金额:93,081.73美元

拖欠时长:4个月

沈阳一家外贸公司通过与德国的中间商洽谈,最终与一家奥地利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32,973.9美元的售货合同,合同规定在德国汉堡港接货,付款方式为后T/T,即预付30%定金,尾款在到货后60天支付。


合同签订后,沈阳公司收到奥地利公司的通知,要求货物运输至德国汉堡港后,由中间商代为接货,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出口方在收到德国中间商的在德国办公、经营的证明资料后,同意了奥地利公司的要求,并将提单上的名称改为中间商公司的名字,先将货物运抵德国,再将货物转运到奥地利。


货物抵达汉堡港后,“中间商”持货物提单将货物提走,但是出口方在货款到期日并未收到货款。出口方多次给奥地利公司打电话、发传真,均未得到任何答复,而“中间商”也对出口方的问询不予理睬。出口方发觉问题严重,遂找到催全球进行处理!


案件调查


接受委托后,我方对目标企业进行了全面调查:

1、通过调取企业信用报告发现:所谓的奥地利公司其实是德国中间商负责人在奥地利注册的一家公司。该公司因不缴纳注册费用,早已在一年前被奥地利注册署注销。

(图1:注册到期图片)


2、而该德国中间商公司的信用报告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仅500欧,实缴500欧,公司极小;催收律师怀疑该公司是为方便行骗而设;

(图2:注册资本数据)


2、进一步确认。催收律师拟定一封催款函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了对方,但是一直得到回复;

3、催收律师通过其他渠道找到中间商的联系方式,尝试与其联系,却一直未有人接听;

4、实地访察。催收律师决定上门核实,却未在该地找到对方的办公室,并且询问周围公司及保安,均被告知未听过该公司;


根据以上调查,催收律师确定该起案件是由“德国中间商”一手策划,目的就是为了诈骗!

德国“中间商“利用自己名下一家已被注销的奥地利公司与国内企业签约,提走货物后,自动消失,造成国内企业财货两失。


案件启示


1、借助资信调查和评估,多方了解买家信息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出口企业在交易前应对交易方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通过专业的信用管理公司,调取交易方的信用报告,包括对方的注册信息、联系方式、所有者信息、公司资产情况、历史进出口数据、是否有不良记录等,并与直接从买方处获得的信息进行对比。通过前期的分析做出合理判断,预防风险发生。

该案中,出口方在未对进口商、中间商做资信调查的情况下就贸然进行合作,盲目信任交易方,将货物转运给中间商,酿成大错。


2、有效控制货物运输权,保障货物所有权

该案中,货物的目的地奥地利是一个内陆国家,只能通过中间港口转运到达。中间商就是利用这一特性,策划并操纵了这一骗局,使得国内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

同时,面对第一次合作的客户,出口企业务必注意控制货物运输权,要求使用自己选定的货代,在出现风险时,能有效帮助己方控制货权,预防钱货两失。


3、认清中间商身份,关注风险承担者,切勿随意更改提单信息!


该案“中间商”仅作为“合同居间人”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却被奥地利要求接收货物,这并不符合合同条款。

“中间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仅仅是贸易实务中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从“中间商”在贸易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看,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1)“中间商”以自身名义与出口企业签署合同,并独立承担贸易合同项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最终买方只是中间商的货物销售方,此时所谓的“中间商”即为实际合同买方;

(2)“中间商”以最终买方名义与出口企业缔结合同,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此时中间商实为买方代理人;

(3)“中间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并不参与贸易合同签署及履行,只是在交易达成时抽取部分佣金,此时“中间商”实为“合同居间人”,并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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