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法官的技巧谅解书以出赔偿金到法院(辩护笔记:撤回刑事谅解的处理)



刑事宽恕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被害人明示或者暗示原谅行为人,并且不向有关机关报告或者对行为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行为。

被害人撤回刑事谅解的原因有:(1)行为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签订的和解协议,如拒绝赔礼道歉、逾期付款或者拒绝支付赔偿金等。(2)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差,如行为人在取得犯罪谅解后,侮辱、威胁被害人或其亲属,态度恶劣。(3)其他原因。

在犯罪人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反悔并书面撤回谅解,法院会怎么处理?

(1)被害人已经按照约定获得足额赔偿,被害人给予谅解后,无正当理由撤回的,认定被告人已经取得刑事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案由:(2018)粤1621初171号故意伤害案,家庭矛盾,致人重伤。案发后,双方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实际支付了8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理解被告人的行为。和解协议和谅解书是有效的,并得到了法院的确认。事后,被害人要求撤回谅解,称被告人不按约定道歉并辱骂,威胁要坐牢不放他走,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法院认为,被害人收到赔偿款并写下谅解书,确有原谅被告人的意思,请求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现有证据不能因为被害人事后的悔罪而完全否定其之前的谅解行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被害人未按约定赔偿被害人,且在被害人给予谅解后又退出的,不视为被告人取得了刑事谅解作为减轻处罚情节。

案由:(2019)183号冀1082初一故意毁坏财物邻里纠纷案,双方均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来因为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被害人撤回了谅解书。法院在确定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时,没有确定犯罪认识的减轻情节。

(3)全部赔偿或者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被害人在给予谅解后有正当理由撤回谅解的,被告人的犯罪谅解不视为从轻情节,但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从轻程度。

案例一:(2019)978号粤0304故意伤害案初判,致A级(被告人妻子)轻伤、b级重伤,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杀人有因。被告已向甲方作出适当赔偿和谅解,并向乙方赔偿40万元,后B因治疗后视力未恢复,撤回谅解。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已经支付的赔偿,犯罪有因,有立功表现,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投诉法官的技巧

案例二:(2020)936号,粤03刑终,公诉人指控强奸,一审法院审查认定为强制猥亵,致被害人轻伤,已赔偿5万元,并取得谅解。后来因为被害人得知被告人没有悔改的诚意,撤回了谅解。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多次供述,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想理解被告人,要求撤回理解。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伤害。原审已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其悔罪态度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情节,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人要求其取得刑事谅解的辩护意见的上诉请求。

(4)要特别注意!

对犯罪认识的审查重在真实性和自愿性,司法机关一般不干涉双方达成的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注意的是,侧重于民事责任处理的刑事谅解不会直接产生刑事司法效果,更不会直接导致刑事纠纷的解决。只能视为检察机关、法院或者执行机关在刑事裁量过程中认为适当的因素之一。被害人对刑事责任的处理意见对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刑事责任的最终处理仍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决定。

]

作者:王兴律师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