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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审判组织在案件审判阶段认定“四类案件”的,应当主动标记,并及时向院长报告。如果本院院长在自己的领域内发现“四类案件”,应当提醒审判组织及时标记,并要求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老健的说法:有些案件在立案的时候没有分四类,所以立案庭无法标注。比如行政诉讼案件到了行政审判庭,因为某种原因变成了四类案件。如果法院延期审理,当事人实名投诉,很可能变成四类案件。法官要主动标注已经变成四类的案件。并向总统和总裁汇报。有时,法院院长也会收到当事人对法官的投诉。在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曾经在福州12345 上举报过法官的违法行为。如果是现在,院长认定是四类案件,那么也要提供办案法官的注意事项,并标注四类案件,院长要请办案法官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如果当事人实名举报法官,要求法官回避,而法院拒绝受理或不同意法官回避,当事人与法官矛盾较深,法官可能会判决当事人败诉,当事人对法官的意见可能会有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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