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3月2日讯(记者张艳玲)记者从最高法获悉,3月15日起,电商平台不得以消费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此外,明确虚假计费、评价、流量的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
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规定》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网络传销的民事责任、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共20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介绍,条例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注重均衡保护,妥善处理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平台经营者等各方利益,为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郑表示,《规定》列举了“签收商品即视为承认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有权单方解释或者最终解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并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含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时,可以现场体验,而网购通常做不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规定消费者因检验商品的需要,在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情况下,应当对商品进行拆封检验,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紧凑了平台责任,也明确了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紧凑了商家责任。《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责任。即使电商平台并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其标识也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是平台自营,电商平台经营者也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责任。
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支付的情况,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双方就商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商家以没有通过交易平台付款为由,声称自己不负责。《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以交易平台提供的方式以外的方式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主张未通过交易平台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实中,网络经营中转让账号、店铺的情况相当普遍,但部分经营者不依法公示信息变更,产生纠纷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相互推诿,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其网络账户、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公示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情况,实际经营者经营活动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虚假计费、评价、流量刷量的合同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实践中,有时经营者会做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拒绝兑现承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郑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