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在综试区注册,在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与退税的主要区别:未取得有效购物凭证。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
退税: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集全部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免税: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销售的零售货物,应在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申报(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并将相关出口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由企业留存备查。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文件
0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
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04.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公告
[2018]17号)
政策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编号2012年第24次会议)
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税率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其优惠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可以享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