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已签收但是丢了怎么赔偿(没收到包裹却显示签收,快递丢了谁来赔?)

近年来,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主流购物方式之一。人们特别喜欢网上消费的速度和方便。然而,由于网购的快速发展,与之密切相关的快递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有时,快递员会在不联系收件人的情况下,将快递放在门口、快递超市、快递站或其他代收点,甚至直接点击“签收”状态。

王娜娟(文中姓名均为化名)通过电商平台从卖家张涛处购买了一对金耳环,共计5000元。于是张涛将耳环托运给快递公司运输,保额5000元,支付运费59元,运单上注明“请当面验货后签字”的字样。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未经王娜娟当面验收同意,私自将快递包裹放在快递超市,并在快递平台签收。王娜娟在取货验货时发现只有一只耳环,于是立即联系快递员说明情况并拒绝了快递,快递员将包裹拿了回来。随后,王娜娟将张涛和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5000元。法院终审判决:卖方张涛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快递已签收但是丢了

有人对此表示怀疑。为什么快递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通过主体关系可以看出,王娜娟与张涛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张涛与快递公司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其中,在买卖合同中,王娜娟已经支付了货款,履行了买受人的义务。作为卖方,张涛的义务是将耳环交付给买方王娜娟。本案中,卖方张涛未履行交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在运输合同中,张涛作为托运人,委托快递公司将包裹送到收件人手中,但快递员未经王娜娟同意,将包裹放在快递超市,并在网站平台签收,导致王娜娟退货未收到耳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快递公司将包裹偷偷放在快递超市,构成根本违约。

最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张涛作为托运人,可以分别向张涛和快递公司主张违约赔偿的权利。王娜娟作为第三人,并未直接与快递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故快递公司无需对王娜娟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将包裹投递到约定的投递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并及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当面验收。该规定的实施,规范了实践中快递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做法,同时明确了收寄规则。当面验收是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权利,规定了快递公司的告知义务。这意味着,如果你未经收件人同意签收快递,收件人可以拒收,这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

网上购物肯定会享受许多便利,但它的缺点也不容忽视。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缺陷和损坏。作为面对侵权的消费者,一定要保留证据,及时与商家沟通,通过正确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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