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意见
管理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出租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屋治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出租房屋,是指在旅馆业以外,由公民个人所有,单位出租供他人居住,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
2.蒙自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需要进行登记。请按有关规定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交出租信息。其中: (一)出租私有房屋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2)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3.出租人应当自出租房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出租人与租赁房屋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四是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向辖区派出所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并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或就业证明等材料。派出所审核条件后,发放《云南居住证》。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登记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二)出租人不提交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三)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四)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职责,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五)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6.房屋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通告,不履行治安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话:
治安管理大队0873-37135491
温岚警察局0873-36423762
观澜派出所0873-37301313
明珠路派出所0873-37997164
新安派出所0873-38480365
玉浦派出所0873-38001106
草坝派出所0873-38600727
芷村派出所0873-38300248
老寨派出所0873-39900179
明派出所0873-381305010
冷泉警察局0873-381502411
白潞警察局0873-381457112
西北乐派出所0873-386303913
水天警察局0873-381400214
崔雯派出所(绿洲派出所)0873-3830110
蒙自市公安局
202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