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告示范本(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屋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屋管理,彻底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出租房屋,是指在旅馆业以外,由公民个人所有,单位出租供他人居住,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建筑物、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出租屋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而且危险违章建筑不允许出租。

二、临夏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包括出租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需要进行登记。请按相关规定将出租信息提交至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其中包括:

(1)出租私有房屋的,租赁双方须于2022年3月25日前,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含出租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到当地派出所登记。

(二)单位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和材料,出租方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租住条件的,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3)租赁关系延续或变更的,租赁双方须在达成新的租赁协议后七日内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告示

3.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中介租赁业务时,应当事先核实、了解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不得向无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介绍、出租租赁房屋;在主持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提醒、督促双方在七日内主动到当地派出所登记;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必须主动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相关租赁信息。

四、根据《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为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三)登记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主要收入来源、服务场所等基本信息并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的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5.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房屋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出租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登记;

(3)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消除;

(五)租赁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租赁或单位租赁的房屋,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6.租赁双方应积极配合卫生保健、疾病控制、镇(街道)、村(社区)、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拒绝配合管理人员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无营业执照经营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

八、住建部门将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依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处罚。

九、公安机关将出租人、承租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履行治安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临夏市公安局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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