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是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最佳方式之一。
“在资产配置合理、风险控制得当的条件下,适当的股权投资有利于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期限错配问题,提高保险资金整体投资收益水平。近年来,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周艳芳建议,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建议将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国家支持行业的股权投资由审批制调整为报备制,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自主决策期空,允许企业自主经营、自担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为此,周艳芳提出三大建议:建立保险股权投资引导制度,明确行业负面清单;设定股权投资监管的差异化比例,逐步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模式转变;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处罚措施。
问题:保险投资股权项目审批机制存在两大问题
为鼓励保险资金有序投资股权,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和价值投资的作用,2010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放宽了部分限制,在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适度降低股权投资门槛,扩大投资范围。目前,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可以在签订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但是,拟投资于非保险金融企业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的重大股权投资仍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不过,周艳芳指出,目前保险资金投资股权项目的审批制度存在两大问题。一方面,审批制需要提交大量材料,准备大量时间精力,审批流程长,往往需要半年到一年。现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经过长时间的审批和等待,很可能会错过拟建项目的机会窗口,影响项目的投资效益。另一方面,主要股权投资使用自有资金和非保险责任准备金。在保证偿付能力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动态平衡市场风险,自负盈亏。
建议:建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指引制度
“保险股权投资既要满足收益要求,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在追求投资回报的同时,应充分重视促进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为此,周艳芳建议,借鉴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建立股权投资指导目录,根据股权投资的行业,从社会公益、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投资风险四个角度,将其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并在这三类下进一步细化,建立具体细化的评价标准,对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行为进行评价。
对保险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以及与保险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国家大力支持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取消审批,采取报备制,简化流程,提高投资效率。
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设定股权投资监管的差异化比例,逐步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模式转变,是周艳芳提出的第二大建议。
她建议,股权投资应参考权益类资产配置的相关要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设定差异化的股权投资监管比例。对于投资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可适当放开资产监管比例,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股权投资的金额和比例,简化股权投资审批流程,赋予保险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同时,她还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资金运用比例监管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公众公司监管转变,充分披露保险公司投资信息揭示投资风险,为市场参与者营造信息充分的市场环境,提高投资透明度,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实现全方位监管。强化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意识,变行政主导为市场监管,形成能够适应和引导保险股权投资发展的动态自律模式。
建议:强化问责机制
周艳芳还建议加强问责机制,完善惩罚措施。
“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对违法违规投资的处罚,普遍存在处罚程度不明确、处罚力度较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她建议,对现有的处罚措施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根据违规投资股权标的大小区分违法违规程度,针对不同程度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她还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一方面,继续实行机构和个人双重处罚制度。目前重点是对保险公司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够。可以通过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强监管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坚持纠正与处罚并重,对存在重大风险或故意逃避监管的投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梁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