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0年5月19日10时20分,某区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某游泳池正在营业,其从业人员喻某、李某等2名游泳教练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逾期未建立2020年4月30日至5月19日期间卫生管理档案。
经进一步核查,该场所受疫情影响,其常年恒温游泳池于2020年4月30日恢复营业,复工复产之际曾对其下达过《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建立复工以来的相关卫生管理档案。但直至5月19日检查当天,该游泳场所仍逾期未建立2020年4月30日以来的日常卫生管理以及水质消毒记录等卫生管理档案。检查中还发现从业人员喻某、李某均为该场所游泳教练,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但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即上岗。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刘某全程陪同检查,并对逾期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两项事实,均予以承认。卫生监督人员遂对该场所当场予以立案,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再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合议,该场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最后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月19日下午合议完毕后,承办卫生监督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刘某当即表示立即整改并“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5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后予以结案。
二、案件评析
1.第一项违法行为,认定该场所2020年4月30日至5月19日期间,逾期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51号)、《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GC004A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2.第二项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喻某、李某等2名游泳教练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以及《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51号)、《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GC013B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两项合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思考
本案是新冠疫情复工复产之初,对逾期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一起较为典型的卫生行政处罚,相比以往卫生行政处罚类型较为少见。
(一)案由新颖。在历次公共场所处罚中,鲜有涉及卫生管理档案方面的卫生行政处罚。本案在复工复产之初曾下达过《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档案。但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2020年4月30日至5月19日期间卫生管理档案。为维护卫生法律法规权威,给予相应的卫生行政处罚,实现我区公共场所涉及卫生管理档案这一处罚案由的突破。
(二)自由裁量适当。本案涉及两项违法行为,即逾期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考虑到属于疫情后复工复产阶段,也未造成明显的不良后果,但为警示当事人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处罚额度适中,自由裁量恰当。
(三)社会关注和影响度高。游泳场所,不管是季节性室外泳池还是常年恒温室内泳池,群众关注度和影响面都很高。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也偶有发现经营者未严格按照《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做好各类卫生管理工作。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卫生违法行为,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给群众一个卫生安全放心的游泳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