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时是公司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
现在创办各类企业基本没有资金门槛,创业者要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各类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人创业主要可以采取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团队创业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组织形式和责任方式:
(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者家庭所有。其中,对于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财产偿还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偿还。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抵偿企业债务。不足赔偿的,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需要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不高,建议在创业初期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强调的是,大部分投资人在创业过程中习惯性地把企业理解为私有财产,所以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但这种意识在公司制度中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出资人的“法人”。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交叉使用,还可能涉及挪用资金等刑事案件,比如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因此,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出资人应将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二,是否需要签订合伙协议、章程等基础设施的制度性文件,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由于最初的创业者大多是近亲、同学或朋友,他们往往羞于谈论权力、利益和责任的分配,在准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对外开拓业务,而不是内部建设。
但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当公司成长起来或者遭遇挫折时,很有可能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
为了有效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要求在创业之初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明确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这些制度性文件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未来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均等问题。
在文件中,创业者可以对自己的利益比例、负债比例、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合伙人、退出机制等做出明确约定。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这些制度性文件是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签订合伙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一般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十项内容。即使选择的企业形式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也可以参照此项。为了使合伙协议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合伙企业投资与责任剥离的相关规定
1.出资明细,规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议事规则,规定如何讨论重大问题。
3.职责细节,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落实。
4.退出机制,规定合伙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出,退出时如何计算资本。
(B)解决意见分歧的方法
1.对于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否改变经营方向或实施策略。
2.对于观点分歧的解决方式,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表决,还是与专家协商论证后再解决。
(3)规划经营项目的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主要管理哪些项目?
2.如何分阶段推进商业项目?
3.经营项目的收益如何分配,失败的责任如何承担。
4.某个经营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终止?
4。如果几个合伙人共同创业,股权或者相关股权的比例应该如何分配?
股权分配本质上涉及到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一个是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另一个是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公司成功,使创始人获得巨大的经济回报。
然而,它们是矛盾的。获得资源必然意味着转让相应的股权,从而影响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所以股权的分配本质上是一个平衡资源的获取和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的过程。
合伙初期股权分配没有明确的公式,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投入的资源比例与股权比例一致;创始合伙人之间的股权比例不能过度分散(最好确定一个核心创始人,并保证核心创始人持股);建立创始合伙人退出机制;并且要预留股权(后续的新合伙人,特别是非现金出资的合伙人和员工激励需要被授予相应的股权,所以要预留相应的股权)。
5。如果合伙人投资,他们不能实际出资(不是现金)吗?如果采取其他非现金出资,怎么做?
合伙人不得以现金出资。非货币出资方式可以是其他可征税、可转让的非货币出资(如房地产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实物出资等)。)以及其他无法评估的非现金出资(如客户资源、劳务出资、技术出资等。).
如果合伙企业的企业形式是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对不能评估或转让的非现金形式(如客户资源、服务、技术)的投资可能需要特殊设计,可以通过薪酬、奖金、股权激励等方式进行相应的规划。
比如合伙人的主要资源是客户资源,但客户资源不能作为直接出资,这些客户资源对公司或合伙项目的价值也不能在短时间内体现出来,所以对于这类合伙人,可以采用固定股权加期权的方式授予其股权。
作为创始合伙人,他应该自己出资购买相应比例的股权。同时,他可以为他的客户资源设置一定的期权,然后在他的客户资源为公司创造相应的价值后,再给他相应的股权。
六。出资时间。认缴制下是否可以无限延长出资时间,是否有可能避免实际出资?
虽然我国公司法约定的出资方式为认缴制,但并不意味着出资时间可以无限延长,也不意味着实际出资是不必要的。
虽然在认购制下可以尽可能延长出资时间,但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的出资应该加速,比如在破产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应该加速到期。另外,一旦公司对外负债,法院判决后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如果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仍无果,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如果法院判决公司破产清算,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履行出资义务。
七。出资比例、投票权和分红比例是否一致,投票权和分红有没有可能不一致?
出资比例、表决权、分红比例可能不一致。
《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红利,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红利的除外。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就分红比例达成一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股东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协议,股东可以约定投票权比例。
其他形式企业的出资比例、表决权和分红参照公司制企业的方式。一般来说,如果有约定,会按照出资比例。
八。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如何产生的,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什么样的权力?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风险?
一般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谁是法定代表人要看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其主要作用和职责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一般情况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文件及其从事的民事活动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对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岗位的选择和管理要特别谨慎。
法人代表这个职位很重要,但也有风险。首先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赔偿。
第二,行政责任的承担。公司违法的,还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
第三,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公司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监事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还有被法院部门限制高消费和出境的风险。当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无力偿还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很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一个小股东如何保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具体体现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
从上面可以看出,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可以查阅或了解的公司信息极其有限,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进一步保护小股东的权利,建议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一步扩大知情权的范围和保障知情权实现的形式,如进一步扩大审计的范围和查阅账簿的形式等。
同时,还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大股东或者实际管理控制公司的股东不配合其他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违约责任。如果可能的话,作为小股东,最好挑选相关的财务人员进入公司,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合伙创业的问题,也可以直接在评论区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