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航里程居然需要“50%人力”,二手交易经协商退回被拒,夫妻拍摄的亲密照被影楼用于商业宣传...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州中院发布平台经济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情况1:
虚假宣传续航里程实际需要“50%人力”被处罚
陈某某公司通过淘宝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页面标注了“电池15A拆解充电助力90KM”的内容。经检测,涉事电动车初始电池容量为11.956A该公司提交了车辆生产厂家出具的技术说明,称基于15Ah的电池容量,平均速度25KM/H,人力50%,电力50%,可得出车辆总行驶里程为90KM的结论。认为陈某某公司构成欺诈,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支付三倍赔偿金、检验费、律师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动车销售页面上的商品名bet存在“拆解充电电池15A助力90KM”的内容。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可以得到车辆可以帮助行驶90km的印象。但从技术说明书中可以看出,这一结论并非通过实验测试而是纯理论计算得出,人力50%、电力50%的比例分配也缺乏依据,与消费者的使用预期和日常用车体验不符。某公司作为销售者,未经审核就发布上述夸大宣传内容进行商品销售,属于虚假宣传,且该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应认定为欺诈,该公司应依法承担三倍的赔偿。该公司的欺诈行为足以影响陈某合同目的的实现,支持陈某退货和退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声明:
购买电动汽车时,续航里程是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某公司作为平台卖家,未对产品进行审核,在产品销售页面夸大宣传,应认定为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促使陈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应当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陈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们可以支持其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情况2:
利用夫妻亲密照进行商业宣传承担侵权责任
郑与配偶在某公司设立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照片,但拍摄时并未在“同意拍摄作品用于商业宣传”一栏签字。某公司在其微信朋友圈使用郑与其配偶的照片进行业务推广,文字内容为“亲密照”。在涉案朋友圈发布20天后,郑夫妇委托律师向某公司发函。某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朋友圈涉案内容。郑某主张某公司侵犯肖像权、隐私权,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经郑同意,将其肖像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郑的肖像权。涉案照片属于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某公司未经同意将其公开,侵犯了郑某的隐私权。结合某公司侵权的具体方式及其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某公司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郑某律师费、公证费等财产损失15000元。
法官说:
根据审判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持有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者公开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影楼往往会选择拍摄效果较好的客串片进行宣传,以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但消费者依法享有肖像权和隐私权,消费者使用其肖像照片前必须征得其同意。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使用其配偶的照片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侵犯了郑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因某公司已在微信上向郑道歉,并在收到律师函后删除照片,应根据具体侵权方式和侵权持续时间确定某公司的侵权责任。
情况3:
平台运营方承诺“一假一罚”要相应执行
余通过淘宝平台上某公司开的网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产品销售页面标题为“创维4K电视”,左上角介绍图用黑体字标注“创维4K原装大屏”,宝贝详情页显示“品牌:王牌蔡慧”。只有俞签收的商品正面标牌上有“创维”字样的电视,其余商品均未显示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地址和联系电话。根据中国商标网的查询,“创维4K”的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涉案店铺宣称“本店商品全部为正品,假一罚十信用担保”。余某认为公司构成欺诈,要求退款并承诺十倍赔偿。公司认为,即使构成欺诈,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承担三倍赔偿,而不是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故意混淆创维与创维电视之间的关系,影响于某购买电视的决定,具有欺诈行为,故支持于某要求退款的请求。公司单方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没有侵害公共利益或特定第三人的权益。该承诺对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应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并赔偿余十倍演出价款。
法官声明:
本案中,某公司在店铺公告中承诺“假一罚十”。虽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但公司此举是为了向消费者展示其销售的商品是正品,以此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交易,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相应的,公司也应该受到这种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违反此意图,公司应按其承诺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情况4:
二手交易达成一致后不能无理由拒绝
余通过闲鱼平台向李购买了一台尼康闪光灯。李某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后,当面拆开验货,发现螺丝有明显拆卸痕迹,拒绝,并告知李某退货。李同意了。货物退回李后,李以缺少配件为由拒绝签收。于通过“广州12345”投诉快递,并申请证据保全。经顺丰快递核实,配件在快递包裹袋的隔层内,属于李没有检查清楚,另约时间。李再次拒绝,以平台系统显示“买家已收到货物,交易成功”为由,拒绝要求退款。余要求李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李相信他的商品没有假货。根据闲鱼社区交易纠纷处理规范,逾期未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的,视为交易完成,无需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与李某已约定解除买卖合同,并就返还达成一致意见。李以缺少配件为由拒绝接受退货。经查,不存在这种情况,他应该将3000元货款退还给某公司。据此,李主张不予退款的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
法官声明:
在平台上的二手交易中,卖家一般都不是专业的经营者,也不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也不支持常见的不合理退货,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买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也有一些经营者冒充个人用户,以销售闲置商品为名销售新产品,逃避应承担的售后服务。本案中,买卖双方已经协商达成退货协议,卖家后来反悔,以退货商品缺少物品和平台规则为由拒绝退款。没有依据的,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退货退款协议履行。
情况5:
移动游戏运营商应在停止服务后退还充值款
第二家公司是一款手机网络游戏《轮回》的授权运营商,徐是该游戏的用户。2020年9月1日,公司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和登录界面宣布游戏停止充值服务,正式关闭服务器时间和补偿方案。截至2021年1月游戏停服时,徐尚未消费完所有网游虚拟货币“元宝”。徐认为公司充值后关闭服务器,构成违约,故诉请运营商公司返还全部充值费和公证费。
法院认为,作为游戏运营方,根据游戏运营情况关闭服务器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甲公司有义务退还徐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应的金额。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计算了充值所得元宝和赠与所得元宝的比例,判决二公司退还徐25300元。
法官声明:
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总是存在用户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部分网络游戏产品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予退款或补偿,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至于返还的金额,由于涉案账户剩余元宝包括充值元宝和捐赠元宝,无法区分。所以根据公平原则,剩余锭数是根据充值获得的锭数与消耗的锭数和剩余锭数之和的比例来确定的。本案中,通过判决经营者用法定货币返还用户,明确了运营单位的责任,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6:
“监控80米”只看到大纲被认定造假
范某在拼多多平台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家用监控摄像头,标注为“监控80米”。安装后,范发现监视器屏幕10米左右看不清,只能显示出人影的剪影。某公司认为“80米”是检测后能看到物体轮廓的距离,不能保证100%准确。范认为某公司构成消费欺诈,要求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某公司销售的监控摄像头明确表示为“监控80米”。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和理解能力,这80米应该是一个可以实际识别的距离,也就是一个清晰的监控范围,而不仅仅是一个能看到大概轮廓的监控距离。某公司的解释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不会被采纳。甲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向范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2098.11元。
法官声明:
本案中,公司是否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当根据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以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来判断。“监控80米”应该被普通消费者理解为80米内的可视监控距离,而不是物体的轮廓,否则监控摄像头就失去了预期的意义。
案例7:
梅花鹿鞭中不含鹿源成分构成欺诈
徐某在天猫商城平台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3盒“梅花鹿鞭”。经检验,3箱“梅花鹿鞭”均未发现鹿源性成分。徐主张返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为虚假商品,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销售虚假商品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某公司的行为导致徐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徐某可以解除合同,故支持徐某的退货、退款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甲公司应赔偿徐三倍价款4890元。
法官声明:
某公司销售的“梅花鹿鞭”不含鹿源性成分,却以鹿鞭的滋补性能进行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许作出购买决定。如果某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谨慎进货查验的义务,则应认定其存在故意销售,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应当支付相当于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退还商品,即“一退三赔”。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杨、张亚辉
广州日报新华都市编辑: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