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为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加具体明确的工作指引,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新版《规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展示‘粉丝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偶像化、粉丝非理性发声和支持、明星丑闻”,“擅自剪辑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视剧等视听节目和片段”,“诱导、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
[律师声明]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许多电影爱好者成为了短视频博主,自己编辑电视和电影片段。通过剪辑电视电影片段的精华,将影视作品压缩成几分钟的短视频,让读者在短时间内掌握原著的大致内容,深受我们大家的喜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展示权、播放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摄制电影权、编辑权、翻译权、编译权等。
用户在互联网上编辑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并上传至互联网平台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否则涉嫌侵权。网络平台为网络用户存储和传播视频信息。如果监管和审核不严,也会面临法律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无害化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法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但在合理使用中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改编、编辑、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因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或者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他们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虚假告知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