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猝死,平台却以与骑手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仅出于人道主义给予赔偿。时间过去很久了,但是外卖小哥送外卖过程中的事故还是不断。针对外卖骑手的社会治安问题,9月10日,政府相关部门约谈了美团负责人。事后有媒体爆料称,美团以支付工资为由诱导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否则禁止外卖,美团被推上风口浪尖。
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往往通过签订外包合同、承包协议、劳动合同等方式,试图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协议有效吗?这份协议是否否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判决,就说说吧。
2020年3月,江苏某软件公司发布公开招聘信息,称欲招聘档案员,平均月薪3000-5000元。得知招聘消息后,陈某投了简历并参加了面试。2020年3月20日,软件公司向陈某发出了录用通知,3月23日,陈某应邀赴任。同一天,双方签署了新的自营外包协议,同意将这项工作外包给陈某。作为个体工商户,陈某自己缴纳社保;软件公司按约定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明确要求陈某遵守软件公司的相关管理规范、工作纪律和操作规范,实行计件结算,进行绩效考核。2020年6月28日,陈某以软件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0年7月6日,陈某向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后陈某将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补发并支付原告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截至审判时,陈某尚未办理任何个体经营登记手续。
雨花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某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日支付陈某工资3285.24元,被告江苏某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010元。法院的决定基于以下考虑:
1.陈某和某软件公司都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双方都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2.劳动者陈某与某软件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双方有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招聘、应聘、录用协议。
3.陈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外包业务协议,但明确约定陈某必须作为被告员工工作,接受一切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接受绩效考核并获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据此,法院认为,软件公司在招聘陈某后与陈某签订外包业务协议的行为,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软件公司应当履行雇主义务,据此支持了陈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美团事件。外卖骑手按照美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穿着美团服装进行配送服务,工资按照其绩效体系进行考核和发放。如果美团外卖骑手发工资,被诱导关注“某工作”的小程序,被强制注册。注册后自动成为个体工商户,将雇佣关系变为合作关系,以此来缓解舆论压力,并试图在事故发生后推卸责任,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这种合作关系并不是外卖骑手的真实意图,而是一种欺诈合同。外卖骑手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要求确认外卖骑手与美团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企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一句:追求企业效益无可厚非,但不能放弃应有的社会责任。我们也希望在新的就业模式下,政府部门及时跟进完善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停止“裸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