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6日消息(记者孙颖)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和网络名人经济的盛行,很多运营商都倾向于加盟某个“网络名人品牌”。然而,随着这种模式的盛行,争议也随之增加。北京西城法院两年来受理了300多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加盟商的哪些领域、情况、误区容易产生纠纷?
北京市西城法院副院长王表示,关于“网络名人品牌”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日益增多,在餐饮服务、母婴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也经常发生。他说:“餐饮服务业和母婴服务业的案件占比最高,2020年约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70%。在这些加盟合同纠纷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加盟商都会选择加盟一些广受网民关注的‘网络名人品牌’,包括‘炸鸡星球’、‘粉米鸡’等网络名人餐饮品牌,以及‘爱妈妈、妈妈们’等网络名人母婴服务品牌。”
2019年3月,张先生在网上看到某公司“一定饮用力”奶茶的招商广告,主动联系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品牌使用协议。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张先生发现“某饮力”没有注册商标。北京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肖志勇说:“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研究,想当然地认为这个‘某饮力’品牌应该是注册商标。当我发现A公司没有取得这个品牌的注册商标证书时,我感觉被骗了。”
张先生当即起诉,要求A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肖志勇介绍:“张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不具备‘一饮而尽’的注册商标权,甲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事实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不仅仅是注册商标,还包括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预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品牌名称、商业秘密、独特的整体商业形象、未注册商标等,可以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
肖志勇分析:“甲公司提交了授权其在案外使用“某力”商标的甲公司许可授权函,但张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甲公司不享有“某力”注册商标权,其在业务上使用“某力”商标受阻,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张先生以本案中A公司不享有注册商标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双方达成和解。”
可能很多人和张先生一样,把“网络名人品牌”和注册商标划上了等号,产生了误解。事实上,一些误解可能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比如我加盟了,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实际上并没有开店。我能得到这笔特许费的退款吗?例如,我刚加入这家商店,就赶上了新冠肺炎疫情。加盟费能拿回来吗?
2019年6月,刘女士加入“阿炒鸡”餐饮项目,并于当年7月30日至次年7月29日被授权在天津市南开区使用“阿炒鸡”餐饮项目相关标识。签订合同后,刘女士并没有自己开店。刘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全额返还加盟费,被法院驳回。肖志勇介绍:“双方签订了区域代理合同。虽然刘女士因自身原因并未实际开店,但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已被占用,其申请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加盟费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当然,如果因为特许人的原因,加盟商并没有实际开店,那就另当别论了。”
郭女士加盟某网络名人奶茶品牌一年。结果经营了两个星期,她发现经营情况与预期相差甚远。郭女士起诉称,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很短,尚处于法律规定的“冷静期”,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法官强调,“冷静期”绝不是法律赋予被特许人的试营业期,更不是在经营业绩不理想、经营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作为被特许人随意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理由的“一定期限”。
肖志勇分析:“虽然郭女士在合同订立后不到一个月就提出解除合同,但鉴于其接受了丁公司的培训、选址服务,并且也进行了试运行,客观上已经使用了丁公司的资源,故其以‘冷静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不能支持。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
特许经营需谨慎,加盟要谨防掉入陷阱。刘峰法官建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要认真调查分析。考察特许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和行业信誉;调查特许人宣传的‘网络名人品牌’的真实市场状况、发展前景、同行业竞争情况和投资回报;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以一丝不苟、审慎的态度,认真研究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