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谦是北京浩天信(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8.迪卡侬销售的钓竿是否没有标明执行标准的代码、中文名称等。,构成诈骗?
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第2252号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及判决结果:驳回退款及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1.本案中,消费者以涉案钓竿未标注执行的标准、未使用中文标注商品名称、厂名、厂址为由,主张迪卡侬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要求退款并双倍赔偿;
2.迪卡侬公司在二审中已提供了标准号,消费者未能证明购买时的外包装情况误导了其购物,钓竿无其他质量问题,不足以认定迪卡侬公司具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3.二审判决中,钓竿外包装未标注执行标准号和中文名称,视为标识缺陷,不构成欺诈,且无不当;
9.商家推销实木。消费者购买24块后,发现4块非实木。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三商深字第00449号董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及判决结果:24项索赔全部返还一赔三,判决已查明4项非实木索赔返还一赔三;
裁判规则:
1.我院认为,消费者主张24件家具为非实木,构成欺诈的,应当证明每件家具均不符合约定,否则举证责任不完成;
2.关于赔偿基数,议价过程中采用单价和整体折扣的定价方式。据此,消费者欺诈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应为四折之和;
X.宜家未在商品上标注生产执行标准,是否构成欺诈?
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神三沈敏字第01605号聂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及判决结果:驳回上诉,退一赔三;
裁判规则:
1.《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报政府备案;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时,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第二十五条。严禁销售下列产品:(3)标识中无产品标准号、许可证号的;
2.宜家商品在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执行标准就可以立即销售,违反了上述规定。
3.宜家提供证据证明执行的标准在诉讼前未备案,诉讼中已完成备案,涉案产品质量符合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未标注,是因为尚未完成备案,且并非故意隐瞒,以获取非法商业利益;因此,这不构成欺诈;
11.天猫商家宣传红酒美容、减肥、治疗失眠是否构成欺诈?
案由:信宜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第6338号民初王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及判决结果:要求三倍赔偿及支持;
裁判规则:
1.《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有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3.广告法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明确暗示饮酒具有消除紧张、焦虑的作用;
4.涉案红酒及网页的宣传效果明显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构成错误。
引导消费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12.淘宝手机商家宣传“史上最低价,大量现金,24小时内发货”等宣传信息,消费者付款后以缺货为由要求退款。是否构成欺诈?
案由: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3018号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诉讼及判决结果:要求三倍赔偿及支持;
裁判规则:
1.网店进行了宣传,但根据交易记录,该笔交易并非承诺的“史上最低价”,且在没有现货的情况下,仍以大量现货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下单后无法按约定提供商品,并以缺货为由要求退款,构成欺诈;
十三。沃尔玛销售内衣香皂,宣传“纯天然,超级美白,用后说好”,是否构成欺诈?
案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第2407号
诉讼及判决结果:主张退一赔三,裁定退款;
裁判规则:
1.原告是否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的重要特征是生活性和非营利性。本案中,原告连续购买、集中购买、独立开票,具有反复性和连续性,本院认定原告不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
2.商家宣传“纯天然”,但产品不是天然的,是人工的,含有化学物质,所以标识与实际产品不符,我院认为产品存在缺陷,要求退款支持;
14.如果在天猫买四季沐歌太阳能。com,而商家发错型号,算不算欺诈?
案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岷终字第4658号吴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诉讼及结果:要求一退三赔,酌情决定赔偿1000元;
裁判规则:
1.消费者可以发现实际安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也可以证明商家没有隐瞒或者故意隐瞒两种产品,混淆不清,导致消费者难以判断产品真假,造成损害;
2.两款产品规格不同,但商家没有骗差价;
3.两款产品差不多,有可能发错型号。商家没有回避掩盖,也没有故意欺骗消费者。
4.消费者未能证明商家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1-6项行为之一,对消费者有欺骗、误导行为,或者有7-10项行为的;综上,一审认定构成欺诈,证据不足,赔偿三倍,不予支持;
5.虽不构成欺诈,但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应当承担免费更换产品、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赔偿1000元为宜;
十五、连续从百货公司买22件衣服。服装标识是100%水貂毛,但实际上并不含水貂毛。是否构成欺诈?
案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字第00752号周氏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及判决结果:主张退一赔三,判决支持;
裁判规则:
1.原告是否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的概念而言的。只要有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行为,且不能证明用于销售,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不能以购买商品的数量或猜测购物动机来否定消费者的身份。
本案中,消费者在商家购物,商家无法证明消费者购物是为了转卖。一审确认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没有错;
消费者明知买到假货不受《消法》保护的诉求理由不予受理;
2.关于三倍赔偿;宿迁市纤维检验所显示,服装与标识内容不符。一审认定商家销售商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行为,退一赔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