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5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其中,第55条“一退三赔”的赔偿条款一度成为热搜条款,也导致此类案件激增。笔者统计了新消法颁布以来,本市涉及“一退三赔”和“欺诈”的案件近700件,不包括不在线的调解案件,其中法院认定涉及欺诈的,判决经营者承担不到总数的10%。
此类案件一方面需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认定,另一方面需要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下面将结合案例分析消费的主体、性质和对象。
一个
消费者主体
《消法》中的“消费者”包括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消费者通常指日常公民。单位消费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于本单位职工生活的消费,比如在一些单位的食堂购买食品。这种真正消费的是员工个人的活动,属于本法规定的“消费者”范围。二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消费,即生产资料的消费。这种情况的消费不属于本法规定的消费范畴。
案例一:
谭在一款电动滑板车的广告中看到,宣传图片中标注了城市机动车道。谭称,代步车购买后不能在机动车道上使用,经营者构成欺诈。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以上路行驶的范围。这些内容一经公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知晓。在广告语言与相关法律发生冲突时,谭并未主动咨询解惑。后来结合本案其他证据,驳回了谭的诉请。
案例二:
李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专用cpu”的正版。后来发现不是正版cpu,是工程测试版。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首先主动提出“正显”二字,对cpu有所了解。并且通过各大引擎的查询可以查到cpu的正品价格。最后在聊天中,卖家多次告知正式版的价格,但最后李以价格太高为由没有接受。可见李应该知道自己买的cpu不是官方版本。综上,法院认定店铺销售不构成欺诈。
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主体的认定不仅要结合案件中的证据,还要结合一般的社会常识。“一退一赔三”条款的惩罚力度很大。如果这种诉讼是在购买大宗商品或专业商品后提起并胜诉,消费者将获得巨额赔偿,经营者将遭受巨额损失。消费者在进行前述消费(如汽车、数码产品)时,既要具备基本的社会常识,又要比平时消费更加谨慎,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
2
消费本质
所谓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需求而进行的各种消费过程。相对而言,企业购买原材料等用于生产和消费的活动,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确定交易条件。,因为当事人都是市场主体,因欺骗导致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很少,不适用本法。(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消法》附则中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消费性质的主要争议在于是否为生活消费而购买。
案例三:
郭看了东方购物公司播放的电视购物广告节目后,不断向商家订购坦桑石戒指。郭向工商局举报后,卷入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在本案之前曾向同一家公司购买产品,并向工商局进行了举报,参与了诉讼。郭在再次购买该公司宣传的同类商品时应更加谨慎。但郭再次看到广告后立即购买了涉案商品,并向工商局举报。后法院认定该公司的不正当广告行为不等于欺诈,驳回了郭的诉请。
案例四:
倪某在某店铺购买葡萄干等产品,均为a公司生产经销,倪某辩称上述产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内容虚假不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倪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被告A公司多次提起诉讼,其购买决定比普通消费者更为谨慎。他认为被告A公司仅凭主观质疑和标签缺陷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不足。A公司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驳回倪的诉请。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多次参与购买同类产品的比例很高。作者将它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案例3中的“普通消费者”,他们只是对已经购买的产品产生怀疑或举报,然后再次购买同样的产品,卷入诉讼。由于其购买行为不符合一般常识和生活经验法则,难以认定第二次消费行为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也排除在本法保护的对象之外。
第二类是案例4中的“职业打假人”,这几年频频发生,对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随着职业打假人的日益增多,大量司法资源被消耗。直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发布,此类诉求才开始下降。意见指出:“职业打假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制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有学者认为,应该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引导,他们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来清理市场。在实践中,结合笔者收集的案例,对“职业打假人”的认定也逐渐趋于严格和谨慎。法院不会因为类似的诉讼多,就否定原告的消费者身份,驳回申请。但是,当前述特征出现时,对于此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以及商家的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就会有更加严格的审查。
三
消费者对象
《消法》规定的消费对象是“商品”和“服务”。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消费项目日益变化,不仅包括车、房等主要项目,还包括诉讼代理服务、教育培训服务、中介服务、金融贷款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等新的服务项目。
在《消法解释与实务指南》中,一些建议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有的建议将金融消费纳入适用范围;一些人建议排除国家提供的教育服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消法是一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关系由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调整。同时,“生活消费需求”的表述涵盖范围较广,可以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此外,在商品房销售、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开展哪些活动,各方说法不一。应纳入本法调整,尚未达成共识。
案例五:
胡某与b公司签订装修改造合同,胡某虽未签署竣工验收文件,但完成了费用结算,实际入住。后来胡某认为装修质量有问题,认为B公司欺诈。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使用,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胡的行为应视为其接受并认可装饰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乙公司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及相关责任,驳回胡的诉请。
案例6:
2016年,张某通过丙房屋服务公司居间,从第三人处购买了一套涉诉房屋,各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第二天,张某得知其中一名涉诉物业业主已经去世,无法办理后续手续。张某认为c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买卖协议中明确载明涉案房屋有两个所有权人,而协议的出卖人仅列有第三人,张某未完全尽到买受人的审查义务。基于现有证据也很难得出C公司恶意隐瞒、欺诈的结论。但C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明显存在瑕疵。故驳回张的诉请,判令C公司退还全部佣金。
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提起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消费者试图利用《消法》第55条维权,但维权效果并不理想。比如案例5,本案的案由是装修合同纠纷。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出现法律冲突时,应当首先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准据法解释,而不是排除法律。最终,本案消费者并未获得三倍赔偿。鉴于现实生活中服务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且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限制,消费者应该对此类诉讼进行更细致的取证和应诉准备。
案例6中,张不仅对中介提起诉讼,还对另案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本案消费者实际上可以提起违约诉讼,不仅承担的诉讼成本更少,而且降低了举证难度。民法遵循“没有法律禁止,我们可以做任何事情”的原则。原则上,消费者对各种服务提起“一退三赔”的诉讼是没有问题的。
但对于医疗服务,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服务是否可以取消,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审理结果也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法院对这类服务合同案件的审理采取了保守的态度,最终的审理结果也显示出对适用撤销法的支持很少。如果消费者仍然试图依据消法对这类服务合同提起诉讼,就必须承担高出价带来的高诉讼风险。笔者建议消费者可以从合同违约的角度提起诉讼,进而高效便捷地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消法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职业打假人”的认定和服务消费范围的认定还在探索中。
如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维权效率,不仅需要立法机关的调研和讨论,还需要商家和消费者的配合。只有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有更准确的认识,才能创造更健康的市场环境。
来源|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叶棉棉
编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