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网站21日消息,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北京市二手小客车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二手小客车交易成交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手车交易成交指标(以下简称“成交指标”)是指在乘用车数量调控政策下,在本市注册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用于购买二手乘用车、核实二手车销售发票的指标。
第三条周转指标不限制总量,无偿分配。
第四条市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营业额指标的管理。市小客车指标控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周转指标的分配。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的备案信息。
交通、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成交量指标的应用和配置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同时使用的周转指标数量,不得超过其在本市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租用的停车位数量或者企业停车位数量。
申请周转指标时,市场外二手车流通企业应当有除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固定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20个。
二手车流通企业在交易市场租用的停车位数量和企业停车位数量,分别由交易市场和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核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第六条交易市场和行业协会受指标管理机构和二手车流通企业委托,可以为二手车流通企业成交指标应用提供服务。
交易市场内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可以委托交易市场管理单位申请周转指标。市场外二手车流通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申请周转指标。
第七条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市企业二手车经营备案信息;
(二)交易市场内出租停车位信息或者交易市场外固定停车位信息;
(3)申请的周转指标数。
第八条交易市场和行业协会应当将核实后的停车位数量、周转指标使用情况等信息上传至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指标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配置成交指标后,交易市场和行业协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向其发放指标。
第三章成交量指标的使用
第九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利用周转指标购置二手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署转移登记事项,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但不制作、发放号牌。
第十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利用周转指标收购的二手小客车完成转移登记后,交易市场内的常驻企业必须将待交易的二手小客车存放在交易市场内,交易市场外的企业必须将待交易的二手小客车存放在其固定停车场内,不得上路行驶。市场要加强对入驻企业的车辆准入管理,行业协会要监督交易市场外的企业加强车辆准入管理,严控拟从经营场所交易的二手小客车。
第十一条拟交易的二手小客车在交易完成后不产生更新指标。相关车辆办理转出本市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信息系统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因注销、经营范围变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应当提前处置拟交易的二手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营业额指标监管机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出租周转指标。对擅自买卖、出租周转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涉及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对经公安、司法机关调查确认的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出借周转指标确认通知书等行为,指标管理机构应宣布指标无效;已经利用周转指标完成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宣布指标无效。
对虚报企业停车场信息,驾驶二手小客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路交易的,一年内暂停受理相关企业周转指标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市保险公司、保险拍卖公司需要申请二手车交易成交指标的,参照《管理办法》中对交易市场外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管理要求,向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来源:央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