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定价公式(销售货物怎么算价格明显偏低?有何税务风险)

问题

老师,卖的商品价格怎么会明显偏低?有哪些税务风险?

回答:

明显低于市场价,甚至是成本价。

明显偏低并不代表一定有问题,而是要看有没有站得住脚的理由。同时,如果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必然存在涉税风险,税务机关调整的可能性很大。

参考1: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销售生鲜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货物或其他积压货物;

(三)季节性降价;

(4)因偿还债务、转产或停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符合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要求之一的,才可以降价销售。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应税销售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参考文献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纳税人,视同销售。

(2)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根据应税价值的构成。

计税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计税价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应纳消费税的货物,构成计税价值中的附加消费税。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和销售外购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考文献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5: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产品定价通用公式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