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和国家互认的意见
国办发[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加政务服务”的深入推进,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应用,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在配套政务服务方面减少环节、材料、时限、费用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政务服务便利性和企业、群众获得感明显提升。但从国家层面看,电子证照还存在标准规范不完善、互认机制不完善、共享服务体系不完善、应用场景不够丰富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为加快扩大全国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和互认工作,实现更多政务服务网上、掌上、一次性,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以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服务事项为重点,充分依托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在更多领域应用并实现全国互认,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充分发挥电子证照在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化理念。注重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认推进机制,加强电子证照应用与“证照分离”、“一业一证”等改革的紧密衔接,做好跨省区、一网化政务服务整体推进工作。
——坚持便捷高效。以惠企惠民为重点,提供多种渠道方便企业和群众申请使用电子证照,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应用。对于可以通过电子证照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应材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高频应用场景,紧扣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需求,着力解决电子证照应用中的难、堵问题,积极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和服务领域,推动实现国家互认。
——坚持创新引领。创新工作思路和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鼓励先行先试,积极运用新技术,探索电子证照应用的新机制、新渠道、新方式。
——坚持安全可控。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电子证照申请全过程规范管理,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切实筑牢电子证照申请安全防线。
(三)工作目标。【/S2/】2022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国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发放机制,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发放、同步应用,实现标准全国统一、互认。电子证照在政府服务领域广泛应用,社会化应用取得积极进展。“减证便民”成效显著。到2025年,电子证照应用体系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应用领域更加广泛,在支撑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扩展电子证书的应用领域
(四)着力深化便民服务,拓展个人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加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新申领结婚证(离婚证)、不动产证、不动产登记证等个人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覆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登记、出生登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就业创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等。如果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查询核实相关信息,个人不再需要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复印件,推进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也不需要填写。(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帮助优化营商环境,拓展企业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推进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检验认证等电子证照在企业注册、经营、投资、工程建设等高频政务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拓展到纳税、社保、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通过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办理涉企政务服务所需信息无需填写,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推动实现涉企信息“最多申报一次”。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查询核实企业所需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有效降低成本,为企业增加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面向社会多样化需求,推进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在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广泛应用的同时,依托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围绕合同订立、人员招聘、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场景和领域,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许可主体间的社会化应用。电子证照发证部门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的技术和使用规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要及时发布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指南,不断提高电子证照的社会认可度,推动电子证照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新技术应用力度,积极开展电子证照应用创新。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提升电子证照应用智能化水平。以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为身份信任来源,全面关联企业和群众常用的各类电子证照的相关信息,推进电子证照的整合和便捷应用。支持各地区探索建立以电子社保卡等通用电子证照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实现城市交通、旅游、文化体验“同城待遇”。在保护个人隐私、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研究探索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电子证照服务的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保持传统服务模式。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终端、自助服务终端、人工服务窗口等渠道,方便企业和群众按申请领取和使用电子证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坚持传统服务模式和智能服务创新并行,强化实体证照服务保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电子证书的国家互认
(九)完善电子证照应用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电子证照应用的跨地区、跨部门合作,推动解决电子证照应用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国家互认工作。制定电子证照全国互联互通互认工作流程,明确电子证照发放、持有、使用、共享、留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权责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涵盖应用业务、数据、技术、管理、安全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对电子证照,制定电子证照签名、电子印章密码应用等规范。,并完善电子证照在移动服务、自助服务等领域的使用规范。建立电子证照发放和使用清单,纳入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动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相关标准和发放规则,推动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营业执照、职业资格证书等常用电子证照全面标准化。加快标准实施,加快存量牌照标准化,全力支持电子应用和国家互认发展。建立健全电子许可备案标准规范,进一步推进政府服务文书备案全过程电子化管理,确保电子文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国家密码局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XI)重点提高电子证书的数据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建设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电子证照数据库,按照“应退尽退”的原则,将电子证照信息汇聚到全国政务服务平台。对于实体证照数据要素缺失、发证机构调整等特殊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电子证照发放的相关办法。依托全国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建立健全电子证照数据质量问题异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快速核对更新工作流程,不断提高电子证照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共享及时性。(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电子证照应用支撑能力
(十二)进一步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平台支撑。依托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证照公共验证服务,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电子证照验证服务。按照“谁制作电子证照,谁核查”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平台负责为本地区发放的电子证照提供核查服务,各部门负责为本部门、本领域发放的电子证照提供核查服务,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跨地区、跨部门的电子证照核查数据传递服务。优化全国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推进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的关联应用,避免“点对点”、“多对多”的重复对接,为电子证照申请提供及时、准确、安全、稳定的共享调用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局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电子印章的支撑保障能力。加快各级政府部门电子印章发放,加强对跨级签名和多部门联合签名的支持。依法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主体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应用和互认。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依托,以电子认证服务为支撑,建设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制作、发放、使用的统一服务体系,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中的应用;加快构建机构、社会组织、个人等主体形成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服务机制和体系,鼓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加快创新,实现不同形式电子证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融合发展。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谁签(签)、谁核”的原则,为电子证书、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等电子文件提供跨地区、跨部门的查验和签收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主体开展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社会应用。(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局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电子证照应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强电子证照发放、采集、存储和使用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加强密码应用的安全评估,探索运用区块链、新兴密码技术、隐私计算等手段,提高电子证照安全防护、可追溯和准确授权能力。按照信息收集最小化原则收集数据,对共享的电子证照进行分类管理,避免信息泄露。加快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加强电子证照持有人和使用人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企业和群众的身份认证支持,提升电子证照发放和使用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电子证照制作和生成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杜绝擅自调用和留存电子证照信息,切实保障电子证照及相关信息的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局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强对本地区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认工作的统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许可应用和国家互认工作的推进,加强跨部门工作协调和数据共享。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确保电子证照申请和全国互认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法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证照应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推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改革和废止,保障电子证照的合法合规应用。开发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可信身份认证、电子档案等支撑系统。,完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电子印章申领发放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印章发放主体、制作标准和应用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密码局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监督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抓好本意见的落实,加强日常监管,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好差评”,引导和推动电子证照应用拓展和服务提升。(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电子证照应用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和使用方法。及时宣传报道电子证照应用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加快应用推广。(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s2/]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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