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解读——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住房贷款利息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境内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利息抵扣。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可以选择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具体扣除方式。
对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房的首套住房贷款,贷款利息支出可由购房人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由夫妻双方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且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具体扣除方式。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范围?
答:纳税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纳税人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以后还在还款期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抵扣。
6.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他们如何享受婚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房的首套住房贷款,可选择婚后所购住房中的一套支付贷款利息费用,可由购房人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一年内不得变更。
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界定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提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房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使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况来把握,即可以扣除纳税人首套住房购房的利息支出。
住房租金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赁费用,可以按规定扣除。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界定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就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区、州、盟)的全部行政区域。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以下标准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100万(含)以下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根据《办法》规定,房屋租赁费用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有一方(即承租人)可以扣除住房租赁费用。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主要工作城市均无住房的,可分别扣除住房租赁费用。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5.纳税人在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保留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保留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6.夫妻无房,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房租怎么扣?
回答:夫妻双方在不同城市工作,没有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抵扣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能,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是其一。如果扣除了住房贷款利息,就不能再扣除住房租金了。反之亦然。
8.纳税人第一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开始的当月,截止时间为租赁结束或主要工作城市现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