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在狱中能上网,自由联系外界,还诈骗他人财物达700余万元!如此匪夷所思的事发生在北京市延庆监狱五监区。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有关该监区长卫某兴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此事。
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卫某兴担任北京市延庆监狱五监区监区长,负责监区全面工作。在任职期间,被告人卫某兴不认真履行监区领导职责及监管职责,致使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五监区事务犯班服刑人员张某、赵某利用监管漏洞,长期使用由该监区民警牛某春带入的2部IPodTouch设备上网与外界联系,赵某还利用上述设备诈骗他人财物达700余万元。
此外,五监区内亦长期存在其他违禁品。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卫某兴于2019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此案一审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卫某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裁判文书网显示,该判决书并未公开,理由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卫某兴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其确应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但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再予从宽处罚。二审审理期间,卫某兴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卫某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考虑卫某兴的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所作量刑并无不当,卫某兴所提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再予从宽处罚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该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根据卫某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1月27日对卫某兴玩忽职守一案进行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上案件中涉及人员牛某春、张某、赵某均另案处理。
潇湘晨报记者向帅 实习生肖赛花 初萍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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