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厅将逐条刊发内容解读,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社会公众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条文内容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特殊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由于其危险性较大,与其他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工具有较大区别,一般实行特殊管理,在生产、检测、检验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一、特殊管理的对象。
1.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根据本法附则相关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这些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对保障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至关重要,需要进行特殊的管理,国家对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2005年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2013年12月7日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010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90号),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纳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2.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范围,以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该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的特种设备实行特殊的管理,有效地解决了管理对象的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有关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种类,统一纳入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目录,不再另行制定目录。
根据现有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也有其他一些部门对民航、铁路、矿山、海洋石油开采等领域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这一条例外规定中,海上设施和船舶上用于海洋石油开采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根据现有安全监管体制,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因此,本条特别规定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生产、检测、检验,就是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上述规定相衔接。
二、对生产、检测、检验的要求。
1.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由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比较特殊,为保证其安全使用,需要由专业的生产单位进行生产。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对于生产单位的专业性要求,能有效保证产品的安全使用效能。
2. 经检测、检验合格。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目前,从事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检测、检验的机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从事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的机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了确保检测、检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进行检测、检验,本条还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时,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检验,提出科学、客观的结论。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出具专业检测、检验证明或报告。检测、检验合格的,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不合格的,不得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因检测、检验机构的原因,致使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文内容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有的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落后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设备造成的。如果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了这些落后的工艺或者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就存在较大的危险,在生产的安全防护方面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这些安全防护措施往往是治标不治本,有时即使采取了防护措施,也不能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从根本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资金浪费,应当对落后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一、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根据本条的规定,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分两个等级,一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二是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生产安全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只要是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这些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必须予以淘汰,且这种淘汰不因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全国范围内都应当予以淘汰。
2. 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相比,危险性较低,有的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或者附加了必要的防护条件后,可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国家对于这些工艺、设备不一概予以淘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淘汰。
二、淘汰目录。对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执行,也方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执法和监督检查。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于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通知同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定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淘汰目录的制定分两个层次:
1.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本条规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的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由其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应当淘汰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具体目录,可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各方面的意见,使制定的目录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近些年来,有关部门制定了多个关于淘汰落后设备、工艺的相关文件,不断健全危及生产安全的相关设备和技术,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四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和两批《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2017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2020年,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了《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等。以上规定,为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提供了明确依据。比如,根据《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规定,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非阻燃电缆、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等就属于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属于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工艺。根据《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规定,防爆特殊型矿灯本身不能完全满足防爆安全要求,安全性较低,在瓦斯超限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自发布之日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立即禁止使用,替代产品是矿用本安型矿灯。
本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主要考虑到实践中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工艺、设备有特殊的管理要求,有的已经以目录或其他形式制定并公布了应当淘汰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清单,与本条所指的目录不尽一致,要予以特别规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该法所指的列入限期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有的也属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应纳入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管理和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也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 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如前所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对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外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此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不能作为主体制定和公布此类淘汰目录。将制定主体限定在一定的层级,可以确保目录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也可以避免因制定目录的主体和层级太多,形成地方保护,阻碍工艺、设备的共享和自由流通。
编辑:王庆明 责编:孙莹莹 审核: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