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这个行业怎么样(电商会成为下一个没落的“传统行业”吗?)



文本/赵斌

近日,广东省消委会组织对此前发现的电商产品“三无”(即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信息,俗称“三无”)情况进行了复查。今年9月至10月,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在对网上销售的600件产品进行抽查时,发现近一半的样品为“三无”产品。

回头看,结果显示,JD.COM、唯品会、爱车快消、Tik Tok等平台涉及的问题商品基本已经下架。在其他知名平台上,仍有不少“三无产品”在售。此外,审查还发现,附赠“好评返现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张莉表示,目前电子商务行业正进入“强监管”时期。通过反垄断、品控、查税、电商平台等一系列有效措施,行业越来越规范。

在感受到“战战兢兢”的紧张气氛后,电商行业也按捺不住“顾此失彼”的想法。应抓住机遇积极创新,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尽快弥补行业短板。

“三无产品”不完全等同“假冒伪劣”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阿拉莫斯认为,“假冒伪劣、假冒伪劣”不是一个问题,而是商品问题的四种表现形式,属于坚决打击和治理之列。但将购买、传承手工艺等商品简单定性为“三无产品”或“合法”,并不是行业和经济发展的恰当方式。

电商这个行业

国外代购直接寄到国内的商品,大部分只有外文标识,符合我国对“三无产品”的定义,但产品本身未必有质量问题。

传统的年画、版画、艺术品和手工艺品以及一些传承“老手艺”的“工匠”制作的物品,产量低,个性化差,很难按照国家规定标注商品。这类商品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合法标识。

阿拉莫斯表示,将此类商品认定为“三无产品”,采取“一刀切”的根除方式,既不利于市场繁荣,也不利于通过实现电子商务的优势资源来加强对这些“老手艺”的传承。

所以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一些个性化的产品,比如代购,老式制造等。,应该给予一定的宽容度,让他们在开发过程中逐步提高产品的辨识度。产品质量有问题,就要毫不留情地打击、治理、淘汰。

新业态或成规范治理重点

目前,直播电商、微信业务等新业态成为“三无产品”的重灾区。

本月23日,浙江省消保委“点名”了李佳琪和大白兔的直播间,发现了商品标签不规范的问题。辛巴上货的燕窝被检出“糖水”,罗永浩上货的羊毛衫不是“羊毛制品”。虽然这两位主播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责”,并积极处理“善后”,但直播作为电商新业态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开始引起关注。

阿拉莫斯表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微信商家、直播等电子商务新业态商品质量问题的监管和控制。在传统电商平台中,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售后、举报、维权体系相对完善、顺畅。一般消费者发现问题产品后,有平台售后介入。拼多多的售后体系在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基本利益方面可圈可点。而微信商家、直播等新商业平台的消费者,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时,存在诸多现实障碍。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有必要对网络名人现象进行反思。“网络名人真正的红利底线是没有人会认真调查他。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严格要求,网络名人其实是没有分红的。”而且辛巴事件进一步证明了“当有人真正关注他们的时候,网络名人里的流量反而可能是‘毒’流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通知规范直播,从多方面规范直播营销行业。市场监管总局新规专门规定了产品质量。针对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欺诈交易数据等一系列问题,重点查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以及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假冒伪劣可能入刑

如果商品质量有问题,罚赔或民事赔偿等行政处罚必不可少。个性化产品、代购等形式的产品,在探索标准化方式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程度的“包容性”。但是,说到“打假”,更多的是“冷”刑。在刑法面前,无论电子商务、新业态还是传统模式,一旦触碰,就会被剥夺“财产、自由”,甚至在后果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被剥夺“生命”。

据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律师介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刑法中被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犯罪形式。这种犯罪不仅违反了国家对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企业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个措施规范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

解决电子商务行业的产品质量问题,不仅是为了提高行业的发展质量和竞争力,也是确保我国稳步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张莉认为,电商平台也意识到,有病的人发展会走到“死胡同”。电商平台扭转目前的不良局面,主动创新的前提仍然是最大限度地解决商品的质量问题。

阿拉莫斯表示,要“加强和完善立法,强化监管和惩戒,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约束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商品安全生态和全社会参与”。

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没有明显的滞后,一直在逐步完善。2010年5月31日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5日实施修订后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实施。

阿拉莫斯认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严格执行完全可以起到有效规范市场的作用。比如在新业态、个性化产品标识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规则。

在法律制度的实施中,加强检查和执法是一种传统的方式,人们在这方面看到了一系列的成就。但目前电商行业还缺乏全国性的行业自律机构和相应的监管机制。主管部门的调查并不能发现所有的问题。行业和市场主体的主动自律和自查意义重大,是一种“局内人管局内人”的方式。要真正深化和细化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管和规范,需要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和自律机制。

而且行业协会在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机制,将产品质量控制、问题管理、投诉处理、法律移送行政或司法机关等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科学巧妙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后,可以顺利便捷地实现维权,尽可能少地将问题推给法院和其他裁决者,既能规范平台运营行为,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张莉认为,官方机构对电商企业的产品问题进行“点名”,反映了在当前“优势”下降的情况下,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治理”和“规范”的同时,更迫切的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寻找“出路”和指明“方向”,重拾昔日的“优势”,否则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下一个没落的“传统商业模式”。

出发地:中国是直通车。

编辑:陈浩星

编辑: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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