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7年3月22日讯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图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标识是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专属标识,保健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识。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并以等比例标注在主展示页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辨。当主展示页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展示页面的表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标识整体比例为12:10(高:宽:6:5),帽子图案整体高度为7.1比例尺,宽度为10比例尺,中间球面直径为3.7比例尺,“保健食品”的高度和宽度为2.4比例尺。印刷标准色CMYK色值:C100 M40 Y0 K15,丝网标准色RGB色值:R0 G106 B176。字体是粗体的。
(截图来自征求意见稿)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专柜等场所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可根据实际需要等比例更换,但不得变形、变色。非保健食品不得冒用或者盗用保健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证书持有人以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上市的保健食品按照要求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
据悉,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