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谭俊实习生陈自强
[编者注]
“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酱”的商标诉讼,暴露了商标领域的诸多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表示,否认该协会收取相关“会费”和“入会费”。
随后,作为国内首个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其协会发布紧急声明,称协会不存在高额加盟费或强制入会的情况,其“正常维权不涉及起诉和敛财”。然而,注册商标诉讼维权事件引发的争议并未停止。12月12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回应“潼关肉酱”等地理标志维权事件,明确地理标志属于区域性公共资源,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所含地名。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以明确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恶意诉讼。
【/s2/】本报(www.thepaper.cn)整理了500余起“库尔勒香梨”商标纠纷案件,并采访了多位果商,试图揭开其背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和应注意的现象。
库尔勒香梨注册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卖了几箱水果,最后亏了9000块。”
一个小梨,成了一些经营困难的水果店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短短三年,新疆巴音郭楞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资金只有三万元,通过诉讼至少获利百万。
在这场水果商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中,李湘协会在法律团队的运作下,正在进行一场大规模的、程序性的诉讼。一个侵权案件平均赔偿金额在万元以上。很多被起诉的商家,有的怕诉讼累,不知道怎么应诉,被迫与协会和解;有些人不懂得保存和收集证据,也不善于捍卫合法来源,只能付出远远超过其利润的代价来补偿协会。更重要的是,它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这场赔偿金额很高的官司之后,直接倒闭了。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小青指出,一方面普通民众对注册商标的权利边界知之甚少,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倾向于支付高额赔偿。在这种导向的驱动下,相关主体利用对底层水果店主和小摊贩的‘批量’诉讼,依靠数量庞大的侵权案件获取高额回报。虽然法律上看起来没有问题,但是“它的价值观被扭曲了”。
价值百万元的维权“生意”:胜诉后平均可获万元赔偿
当巴音郭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商标许可方指出商家销售的香梨涉嫌商标侵权时,被起诉的库尔勒香梨商家大多无言以对。
虽然有商家向法院表示,他做水果生意二三十年了,并不知道盒子上的“库尔勒香梨”字样会侵权。有商家的看法更“单纯”:“我摆摊卖个梨,也不知道怎么回事。香梨该治了。”
面对河南民生频道《大参考》栏目的采访,有商贩表示,“现在都不敢进货了,也不知道是不是侵权。一箱东西能罚一万多,我卖出去也挣不了一万多。”
商家面对的是专业商标维权团队的商业维权。
在被告知侵权之前,库尔勒香梨协会的专业维权团队已经提前通过手机地图定位了该地点的位置,对其店铺门口进行了拍照,在商家处购买了一箱库尔勒香梨,录制了购买视频,用封条将香梨的包装证据进行了封存,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这份经过公证的印章将在法庭上启封以供检查。
这样的证据可以称为“硬证据”,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事实和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
有案例显示,被诉商家辩称“我卖的是苹果,不是梨”。但是光靠文字是不能被法院采信的。
事实上,在“侵权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大多数商家选择与协会“和解”,而不用等待法院的判决。
根据论文对568份已公布的库尔勒香梨商标争议裁判文书的分析,66%的案件以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告终。协会与商家的和解费没有公开数据可供统计,但文中采访的商家大多支付了8000元以上的和解费。
协会之所以撤诉,是因为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而主动撤诉。然而,多名被告告诉该报,他们接受了协会提出的和解条件,支付了8000元费用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之后协会撤回了诉讼。
接受该报采访的多位商家表示,他们选择与协会和解,是因为他们不懂法,也不会争辩,而且因为生意忙,没时间处理,所以会用“商人的思路”来处理这件事。“我们对那些法律程序一无所知。有生以来第一次,我们不知道到底该怎么做。花几千块钱请律师不划算。毕竟他们(协会)最初要求我们支付7000元的和解费,和一个律师的价格差不多。”信阳市浉河区水果摊贩陆先生称,开庭后与协会和解,最终赔偿对方8000元。
“付钱,打官司太费时间,影响生意。他们(协会)天天给你打电话,要你给他们七八千块钱,天天打他们,心烦。”试图提起诉讼的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果商陈女士告诉澎湃新闻。
“打官司要花时间,还要花钱,赶紧解决掉。”水果商面对协会打官司的心理,捏得很紧,成为协会在法庭前“和解”商家的密码。
事实上,成功的判决是“和解”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
根据107份判决书的披露,协会诉讼请求的“要价”金额在2万元以上,根据商家的经营规模最高为12万元。原要求赔偿金额436万余元,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共计100万元左右。
上述107起案件的87起胜诉案件中,除被告为电商公司并获赔10万元的案件外,86家商户的平均赔偿金额为10283元。
该协会在多份判决书中表示,其大规模商标维权始于2019年。
由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商家和解的微信聊天回答者提供。
使用了“侵权”的概念:“他们试图‘勒索’不敢走法律的人”
面对协会的商标侵权诉讼,部分商家不愿意私下接受赔钱。
2020年,四川崇州市的唐先生收到传票起诉,最终胜诉。他告诉该报,“只要我们坚持走法律道路,并有足够的证据文件,商家就会胜诉。协会主要是想‘勒索’那些不敢走法律,想私了的人。”
北京闻仲(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行业内有很多专业人士利用商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权利认知的偏差,以及诉讼的专业性来牟利,“一个可以赔另一个”。
在一些商家看来,侵权就等于赔钱。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被诉商家赔钱可以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香梨包装上使用“库尔勒香梨”名称是否一定构成商标侵权?第二,如果有侵权,是否要赔偿?
《商标法》有两个条款,对商家考虑了以上两种情况。
首先,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注册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所包含的地名。”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小青对论文表示,“这里的合理使用是指对涉案商品来源于特定区域(地名)的描述和说明,专用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也就是说,无论商家是否在新疆库尔勒销售香梨,只要其销售的'香梨'确实来自新疆库尔勒产地,且符合销售质量标准,即使未取得'库尔勒香梨'商标许可,也可以在其销售的香梨上标注'库尔勒香梨'字样。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库尔勒’地名的正当善意使用。”
冯小青介绍,“地名作为公共资源,不可能被任何人垄断。因为被某个市场主体注册为商标,所以连地名意义上的都不能用。否则对公众包括市场竞争对手都不公平。上述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其次,有“正当来源抗辩”可以免除赔偿。《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标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冯小青说,“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旨在为善意销售者提供一个免除赔偿责任的‘避风港’。否则,由于善意的销售者难以核实其购买的商品是否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会阻碍有形商品的自由流通。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商标法对自由竞争的保障和公平合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同时,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无过错侵权责任’的理念和原则。”
只有少部分商家会仔细思考这两个问题,坚持打这场官司。
对于水果商来说,如果坚持打官司,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据该报粗略统计,107起实体判决案件中,有81%部分或全部支持原告库尔勒李湘协会的诉状。也就是说,支持商家抗辩的不到20%。其中,部分案件在原审中支持了商家,库尔勒李湘协会上诉或申请再审,但最终商家败诉。
如果你输了,你将面临赔偿。
1万元左右的商标侵权赔偿引起了部分商家的不满。
“说到这件事,我怒不可遏。卖了几箱水果,最后亏了9000块。我卖了也赚不到9000块!现在我不敢再卖这个梨了。”河南焦作市兴源店刘女士在接受该报采访时表示,她被判赔偿1万元,最终与协会和解赔偿9000元。
在多份判决书中,被告商家都提到,他们只卖了几箱香梨,其中一箱卖给了协会的人。这些香梨一箱售价多为25元或20元,进价16元。
提供给受访者的关联转移。
关闭夫妻店:“获取高额利润”是一种“诬告陷害”[S2/]
对于其他经营不善、水平较低的果商来说,“高额”赔偿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比如浙江嘉兴秀洲法院的小腾水果店。
作为原告协会,诉状用法语严重:“被告作为同行业销售企业,明知原告商标和产品的知名度,仍故意攀附原告的商誉和知名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是原告的会员,擅自使用“库尔勒香梨”等相关标志,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是原告提供的,并由此获取高额利润。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高度的主观恶性,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显失公平。”
商家收到的协会起诉材料。受访者提供
被告的回答是用另一种语言。“小腾水果店的老板,是45年前一个三年级未毕业的小学生。他在家干了41年,在嘉兴卖水果才3年多一点。”
小腾水果店辩称未向原告销售库尔勒香梨。原因是2020年11月1日,协会的两个人来买“库尔勒香梨”,上面明确写着“除了普通香梨什么都没有”。应客户要求,将空盒“库尔勒香梨”与一盒零散的普通香梨包装在一起。秤检查完了,协会里的人让他开收据,他也说不会写字。收据是在协会的指导下写的。
小腾水果店也表示,交易后不久,就收到了协会律师函。“主要内容是你在小腾水果店侵犯了库尔勒协会注册的孔雀牌商标,限你三天内赔偿库尔勒协会两万元以上。不赔偿就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会毁了你店的名声。”“小腾水果店收到信后,很害怕,心慌,不想做作业。在那之前,只要一听到那个手机号的电话和短信,夫妻二人就会全身发抖,失去理智。”
在法庭上,该协会没有否认律师函,只是表示“之前是另一名律师发的。”
该报指出,法院不接受小藤水果店明确告知该协会其销售的是“普通香梨”。但围绕“库尔勒香梨”纸箱的产地以及货源商机是否得到协会授权。
小腾水果店称其产品来自新新第二水果批发市场,并提供了销售单及其营业执照。此外,还提供了9次与老板娘的对话,以确认交易的存在。但在庭审中,新新二号的人表示,不确定小腾水果店是不是从他们那里拿的货,但他们是从唐那里拿的货,而且梨是新疆的。唐说每年都给纸箱厂交钱,而纸箱厂是协会授权的。它的香梨采自阿拉尔市和库尔勒,家里有果园,都是我们自己种的。家里种植也有(商标)许可证。总之就是卖正宗香梨。
该协会在法庭上称唐不是其成员。小腾水果店反驳道,“那是原告会员之间的内部事务。小腾水果店作为底层卖家,分不清。”
然而,小腾水果店最终败诉。法院认为,“无法确认销售来自新鑫二部,被告与唐不构成直接销售关系。即使其向新新二号购买商品,被告在购买商品时也未对其权利进行必要的审查,难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最终认定小腾水果店构成侵权,赔偿协会7000元。
该报注意到,小腾水果店对协会称其通过侵权商品“获取高额利润”非常气愤,认为这是一种“诬告陷害”。“事发的10月到11月这两个月,是店里最艰难的阶段,每天的总营业额很少超过400元,就是为了让店开下去。”
根据判决,该店现已停业。“现在夫妻都失业了。捍卫诚信,回应所谓的库尔勒协会侵权案,小腾水果店夫妇之所以落到如此下场,原因虽多,但本案引发的抑郁症主要原因。”小腾水果店在回复中说。
11月28日晚,本报联系到小腾水果店经营者滕女士。她用无奈的语气告诉记者,“我们这些穷人真的承受不起,最后我们承认我们被栽了”,然后挂了电话。
癌症晚期商家的困惑:“为什么不惩罚批发商和商标印刷厂?”
那么,如何战胜一切困难呢?
在整理了107个案例后,论文注意到一个现象。即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正当来源抗辩成功,90%的法院仍会判决商家承担协会维权起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这个费用至少包括律师费700元,公证费300元,一般都在1000元以上。
刘凯介绍,合法来源抗辩的权利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合理费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或发布的相关案例和公告中,已有表述:“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被控侵权的销售者、使用者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时,因基于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损害赔偿与合理费用的法律属性不同,原则上被控侵权人仍应承担权利人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法律费用。”
但对于被起诉的商家,不区分“合理费用”和“侵权赔偿”的性质。
一位姓刘的女士告诉该报,许多和她一起被起诉的商贩选择与该协会和解。“很多商家给了协会2000块钱,他们撤诉了,我不想和解。没想到自己犯了什么法,没想到最后付出了更多……”
对此,冯小青认为,“既然合法来源的抗辩成立,被告就没有主观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但仍要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原则。”
“合法来源抗辩的成功还应补偿对方维权的‘合理费用’,鼓励商标持有人通过维权获利。”刘凯认为。
其实在很多商家眼里,某种程度上,他们也是受害者。维护库尔勒香梨注册商标权益的主要义务不应该在于他们。
上述小腾水果店曾在回复中称,“原告作为库尔勒香梨源头协会,已经维权多年。难道不应该要求其成员将库尔勒香梨和洋洋得意宣传为商标并在香梨交付时的包装盒上必须追究侵权行为吗?宣传不应该是维权的重点吗?茫茫人海中一味指责小腾水果店的一员有什么现实意义?库尔勒协会没有宣传到让大家都知道‘库尔勒香梨’和洋洋得意是商标,小腾水果店不知道也是合理的。”
12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水果商户白女士也向该报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你说他们(协会)没有从源头上打击维权,没有起诉大批发商和商标印刷厂,而是在底层起诉我们。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
在今年上半年河南许昌中院的庭审中,癌症晚期的商户杨先生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他向法庭表示对侵权行为不知情且有正规进货渠道,然后提出“四问”:普通人能认出库尔勒香梨的外观和商标吗?正规批发商不合格的梨是怎么出现的?假商标不是我们自己印的,而是出现在我们买的香梨的包装盒上。要不要找上一级的销售商家?李湘协会深知商标的重要性,应该查明假冒商标的来源。有些商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商标,并出售。为什么协会没有提醒督促商家停止销售销毁,反而以此为由对很多商家进行罚款?
同时,杨先生向法院提供了鄢陵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许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登记表、鄢陵医院住院证明,证明其为癌症晚期患者,经济状况堪忧,无法承担协会主张的3万元赔偿。
但许昌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先生提交的证据“违反了证据关联性原则”,不予采纳。
最后,许昌中院基于“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情况等因素”,判决被告杨先生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1万元。
编辑:唐图片编辑:金杰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