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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钱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钱闫冰
★本文获得“2021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民事类二等奖[S2/]
夏某诉甲公司、乙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纠纷
裁判路径
裁判要旨
与通过传统进口贸易销售的商品不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被视为消费者从境外购买,可能没有中文标签,与我国相关标准不同。在交付到中国后,它们只供消费者个人使用,不得再次出售。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跨境零售进口商品不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事实
夏某诉称,其通过某网购平台分两次从A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新西兰进口奶粉,共支付货款11616元。后来发现奶粉只能标注英文标签,没有中文标识。再者,根据该店网站查询标签时发现,涉案奶粉罐营养标签中蛋白质含量不符合我国GB10767-2010《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B公司是涉案奶粉的进口商。故请求判令:(1)甲公司返还货款11616元;(2)A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116160元;(3)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辩称涉案奶粉是其销售,但涉案奶粉交易方式属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方式。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跨境电商进口模式购买的产品不需要中文标签,只要产品虽然涉案奶粉蛋白质含量低于国家标准,但符合国际标准0.455-0.7g/100kj即可。
B公司辩称,其并非涉案奶粉的进口商,而是一家跨境仓储企业,负责保税区货物的通关、仓储和运输。涉案奶粉受A公司委托办理入库、报关、清关等手续,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夏某通过某网购平台从A公司开设的店铺分两次购买新西兰进口奶粉,共支付货款11616元。订单从宁波保税区发货。
涉案奶粉的详情页有营养成分表等中文标识,在消费须知中标注:“.....下单购买商品前同意本通知内容:.....4.你在这个商城买的海外商品相当于在原产地直接销售的商品,所以商品本身可能没有中文标签...5.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您购买的境外商品仅供个人使用,不得转卖。6.您购买的海外商品符合原产地质量、卫生、标识的相关标准,可能与我国的产品标准有所不同。
涉案奶粉的申报与宁波保税区海关有关,监管模式为网购保税模式。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海关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跨境电商仓储物流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物流服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中含有产品名称配方奶粉。
2018年11月28日,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是指我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从境外购买商品,然后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输至我国境内的消费行为。并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对消费者履行提醒和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站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提示。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注意事项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相关商品符合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原产地技术规范的要求,但可能与中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2)相关商品直接从境外购买,可以没有中文标签。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查看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供自用,不得再次出售。

判断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夏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夏提出上诉。上海三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联合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食品在海关监管、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外包装标识、市场流通、交易限额等方面不同于传统贸易进口食品。传统贸易进口食品是指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或国内进口商从境外购买的食品。首次进口需经海关批准、注册或备案,并经海关检验检疫,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中文标签,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无贸易限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是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从海外购买的食品。采用“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符合原产地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可能与中国标准不同。可能没有中文标签,仅供消费者个人使用,不允许转卖。单笔交易和年度交易有限额。
根据夏提供的涉案奶粉安全追溯码扫描的报关单号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海关监管方式为网购保税进口等事实,,说明涉案奶粉的交易方式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监管。在涉案奶粉的详情页上,在消费须知和购买前必读中写明“商品本身可能没有中文标签”、“境外商品符合原产国质量、卫生和标签相关标准,可能与中国产品标准不同”等。A公司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对消费者尽到了相应的提醒和告知义务。故夏以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笔记
一、问题由来: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纠纷判决不一
本案是一起跨境电商消费权益纠纷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的行为与通过国内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的行为是否相同,法律规范与司法判决是否存在差异。
跨境电子商务,即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隶属于不同海关的贸易主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跨境零售和跨境批发。跨境批发是指跨境B2B,是指海关不同的企业之间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经营活动。跨境零售包括B2C和C2C两种模式,是指不同海关的企业或个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实践中,法院受理的跨境电商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多集中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部分法官将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的行为等同于通过国内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的行为,没有考虑跨境电商行业的特殊性,阻碍了跨境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利于优化跨境法治营商环境。
笔者认为两种代购行为本质不同,不能适用一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规制跨境电商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鉴于此,有必要理清这种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判决思路。对此,首先要了解两种购买行为的区别,如何认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然后明确目前跨境电商消费权益纠纷的法律规范,最后明确如何正确判断跨境电商消费权益纠纷。
二。理论解释:两种购买行为的区别以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认定标准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与国内电商平台购买的区别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和国内电商平台购买是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品的两种不同方式。虽然两种方式都为消费者足不出户购买海外商品提供了便利,满足了国内市场对海外商品的需求,但两者也有很多不同之处:
1.商品限制的范围不同。电子商务跨境零售进口仅限于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清单》。2018版清单包括1321种8位商品,主要是有一定消费需求、可以通过快递或邮件进口的国内消费品。而国内电商平台购买的进口商品则没有这种限制。
2.不同的商品监管方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行自用进口商品监管,不实行相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审批、注册或备案要求。国内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进口商品,实行首次进口许可审批、注册或备案要求,并接受海关检验检疫。
3.商品的适用标准不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符合原产地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中国标准不同,也可能没有中文标签。消费者需要通过网站查看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国内电商平台购买的进口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地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涉及的主体包括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国内服务商和消费者。其中,跨境电商企业是境外注册企业,是货物的销售者,境内服务提供者不是买卖合同的参与者。国内电商平台采购的进口商品涉及进口商、代理商、国内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其中,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代理人是商品的销售者,进口商不是买卖合同的参与者。
5.消费者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地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消费者从境外购买商品入境消费的升级版,消费行为视为发生在境外。国内电商平台购买进口商品的消费行为发生在国内。
6.税收政策不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货物,在交易限额内享受免税政策。国内电商平台采购的进口商品,按照一般贸易管理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征收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7.流通方式不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进入中国境内后不得转售,仅供消费者自用。国内电商平台销售的进口食品是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可以在国内市场流通。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从保税仓库发货,就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这说明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认定存在偏差,因此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认定标准尤为重要。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定义和构成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从境外购买商品,然后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模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模式代码9610)运输至中国境内的消费行为。要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购买方式: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2)运输方式: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接进口”方式运抵国内。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外部特征
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购买海外商品时,如何快速判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可以通过以下外部特征来定义。(1)跨境电商平台提示义务:入驻平台的企业既包括跨境电商企业,也包括国内电商企业的,应建立独立的区块或通道,或以明显标志区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2)跨境电商企业的提醒告知义务:必须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可能与中国标准不同、无中文标签、仅供个人使用、不得再次销售等。(3)海外直邮或国内保税区发货。根据商品性质的不同,一些消费频率低、品类多的商品往往采用海外直邮的方式运输。对于高频商品,库存周转率快、保质期要求低的商品,往往在海关监管下进入保税仓库,消费者下单后从保税仓库发货。(4)购买的商品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查询。对于有追溯码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可以通过扫描追溯码查询商品的流通路径。所购商品无追溯码或追溯码识别信息不完整的,消费者可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查询个人跨境零售消费记录。
三。法律规定:我国现行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纠纷法律规范
确定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判决思路,需要对此类纠纷的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纠纷,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除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外,一般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律。前述案例大多涉及国内消费者,笔者在此仅讨论我国相应的适用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范是否专属于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一般法律规范和特殊法律规范。
(一)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一般法律规范
一般来说,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典、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
1.消费者保护法。根据该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经营者欺诈提供商品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2.其他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典侵权责任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通过专章对进口食品的适用标准、进口程序、检验检疫等进行了规定。进口食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有中文标签等。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
(二)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纠纷特有的法律规范
跨境电商作为近几年的新兴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没有成熟稳定。涉及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专项立法规范几乎空白条,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法和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联合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1.电子商务法。这部法律只有三条涉及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实际上,它们只是一般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采用了适用规则,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制定部门规章提供法律依据。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委相继出台了多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具体规范。其中,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专门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跨境电商平台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者维权自律制度。海关总署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退运监管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退运监管进行了规范。
四。法律的裁决: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裁决路径
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裁判规则,根据所涉及的交易方式是否完全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可分为一般裁判规则和特殊裁判规则。
(一)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纠纷一般裁决规则
在审理跨境电商消费权益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需要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构成要件和外部特征,判断涉案交易模式是否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如果完全符合该模式,则在法律的判断上应首先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具体规范。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的一般规范。
本案中,夏某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涉案奶粉属于典型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夏某诉称,涉案奶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经营者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法官在判决时适用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具体规范,但没有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理由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管辖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本案中的消费行为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视为个人从境外购买食品并交付国内自用的行为。因其未侵犯国内食品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的约束,不存在相关规定的冲突适用。
(二)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纠纷特别裁决规则
在判断涉案交易方式的过程中,存在不完全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外部特征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二次销售、跨境电商企业层层委托销售三种情形。
1.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及时说明义务的。上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提示义务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的提示义务和跨境电商企业的提示义务。由于提示说明义务并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的必要构成,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所涉及的交易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可能涉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对消费者误导的情形,法官可以以欺诈为由支持惩罚性赔偿。
2.二次销售的情况。二次销售一般是指消费者将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购买的商品转售给他人。此时,涉案商品虽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但违反了不得再销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中应当将进口商品视为内销。消费者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我国标准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实践中,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后,经营者为降低成本,盗用或借用他人零售进口配额,将涉案商品从境外运至国内,并转寄给消费者。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实质上改变了销售主体,应视为二次销售。
3.跨境电商企业层层委托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涉及消费者和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实践中,境外注册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存在层层委托销售的情况。审理此案应持慎重态度,严格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资格及相互之间的委托关系,防止存在委托实际是转卖的情况。
上述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裁决路径可以概括如下图所示。
*本文经作者同意,略有修改。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张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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