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涉嫌销售假货,被拼多多平台扣款8万余元。
该公司将拼多多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货款。近日,本报(www.thepaper.cn)记者从长宁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拼多多”公司根据协议认定原告售假行为及售假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遵循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底线内不干预电商平台自律管理。
案由:原告的支付账户被冻结
据法院介绍,2017年2月,成都某贸易公司起诉称,被告拼多多平台注册其网店后,其一直合法销售商品。2016年12月27日,被告以涉嫌销售假冒商品应当处以假冒商品金额十倍的处罚为由,冻结了该网店的付款账户,并从该网店的付款账户中扣除83771元。
该公司认为其没有销售假货,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账户内资金8377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被告决定恢复原告网店的正常登录功能,取消为其设置的撤单审批程序。
被告上海讯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向法院辩称,冻结原告账户内资金是基于双方的合作协议,被告按照售假金额十倍处理原告售假行为有事实和合同依据;被告作为平台的所有人,有权对入驻商家进行管理。只要入驻商家没有售假、刷一套优惠券等违反约定的行为,平台不会冻结或扣划其账户。
为了证明自己的陈述,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审判长邓鑫两次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原告网店是否存在售假行为,被告查处原告售假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对此,法院从多方面进行了审理核对。
首先,双方签订的平台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在相关案件的诉讼中,被告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经公证处公证的多种版本的平台合作协议,保证了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排除了电子合同文本和签订时间被单方伪造、涂改或篡改的可能。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平台上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的多个版本的平台合作协议均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自愿签订合同,视为在享受服务的范围内将部分权利转让给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接受被告平台的管理。
其次,被告委托“神秘买家”造假是否合法。被告向法院提供了“神秘买家”向原告订购某品牌睫毛膏的订单。被告收到货物后,录制了睫毛膏的开箱视频和送交该品牌商标所有人鉴定的视频。法院详细阅读了开箱视频和勘验视频,认为整个过程合法,有理有据。同时,相关商标所有人具有鉴定资质,送检商品为假货的鉴定结论被法院采纳。结合原告未能充分提供其产品来源的合法资质证明,以及原告销售的睫毛膏消费者有大量差评并申请退货的事实,法院确认原告销售的是假冒产品,被告假冒行为具有法律正当性。
法院:按合同约定扣除货款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约定十倍违约金是否过高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如通过消费者投诉、品牌、甲方品控部门调查等方式发现商家存在售假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商家支付商家通过拼多多销售的存在严重问题产品总金额的十倍作为违约金,若商家拒绝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商家账户销售额中扣除违约金”。
审判长邓鑫法官表示,网络交易具有交易量大、跨区域涉事、不间断运行等特点,管理难度大大增加。作为社会自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自治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第三方电商平台一方面负责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另一方面也应有权制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处理方式、违规商家处罚等规则。
邓鑫强调,商业交易重视外观,作为更理性、更专业的交易对象,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地位更平等,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商家在排除胁迫、重大误解或明显显失公平的基础上,在第三方电商平台网上签订电子合同,表明自己知晓电子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应按照诚信原则接受第三方电商平台的一切管理,不售假,如有售假行为,自觉按照双方约定接受平台的处罚。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遵循商事主体自治原则,在法律底线内不干预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
邓鑫进一步解释,本案中,被告因原告销售假货造成的损失包括消费者赔偿83771元+抽检打假管理费用+平台商誉损失,原告应按双方约定向被告支付约定违约金,弥补被告损失,被告按双方约定扣划原告账户金额83771元,合法,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