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工资标准的争议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但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把约定的金额写得更低,而银行转账的实际工资金额却很高。这种情况下如何真正证明自己的薪资标准?
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往往并不是劳动者的真实工资标准。这种所谓的劳动报酬协议,往往远低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推翻这个证据最有效的方法往往是雇主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但是这种所谓的转账记录在劳动争议中能完全认定为工资吗?不一定!
雇主和工人之间的资本交换不一定仅仅是工资的支付,还包括费用报销和商业贷款的管理。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用途中未明确标明工资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款项全部构成工资。更有甚者,有时一些用人单位会将部分工资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给劳动者。由于上述复杂情况,并非所有工人从银行账户中收取的钱都可以构成工资。
事实上,有两种证据可能推翻银行转账记录,成为法院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重要依据。一种证据是税务系统的记录,另一种是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税务系统记录是劳动者个人实名认证的证据,对证明员工的工资标准具有重要作用。但这份证据中也有一种情况,雇主的纳税记录不能完全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以逃避个税。这时,劳动者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全部工资收入。比如用人单位通过其他渠道向劳动者作出的支付凭证。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证明的作用。
除了税务系统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员工签名)也可以像税务系统记录一样起到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作用。虽然一般情况下,原始凭证会与税务系统记录相同,但在这份证据中,如果劳动者已经在工资支付原始凭证上签字,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的真实工资。为此,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是否能真实反映自己的真实收入,如果不能,就不要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确认。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实际上并没有单一的证据可以绝对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相反,其他证据的组合或印证,有时也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对于劳动争议中需要证明收入的,劳动者应尽可能将多种证据结合起来,而不是将所有希望寄托在一种证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