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2007年3月15日消息——从今天开始,审理网络消费纠纷将有新规则。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升级。这些规定将于3月15日生效。
《条例》共20条,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网络传销的民事责任、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规定》从主要内容上对日常网购的热点话题,如商品收货、拆包退货、食品销售资质、计费等进行了解释。
在网络购物方面,规定明确指出,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签收商品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性而对商品进行开箱检查,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经开箱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对奖品、赠品、调换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不应以奖品和礼物是免费提供的或货物是可交换的为由要求豁免。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会上解释说,很明显,即使货物签收,也不代表货物质量合格。实际操作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打开进行详细检查,也没有时间进行试用。但网络消费合同的部分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签收货物视为承认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此外,网购往往附带一些赠品和奖品,一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积分,或者更低的价格换取的,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奖品、赠品、兑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不应以奖品和礼品是免费提供的或商品是可兑换的为由要求免税。
记者注意到,不久前,中消协发布了《2021年互联网消费领域消费维权报告》,列举了互联网消费的八大突出问题。其中存在阻碍消费者寻求售后保护、滥用无理由退货权排除规则、要求消费者承担因质量缺陷退货的运费等诸多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今天开始生效的规定,明确了很多以前没有的条款,填补了相关规定空的空白,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让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更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