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主要针对远程购物、网购但不能试穿、不能鉴别质量是否与实物相符的情况。卖家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买方有权在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内要求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妥善保管,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购买商品时缴纳运费保险的,可以申请退还运费。但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运费由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并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订购的商品;(2)新鲜易腐;(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投递报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其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免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容易改变商品质量的商品;(二)一旦激活或试用,商品价值大幅度下降;(三)接近保质期的商品和销售时已经明示的次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予以明示。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中设置明显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单次购买行为。未经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无理由拒绝七日退货。
法律效力:
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但消费者不能无限制地利用该规则任意退货。要求买家退货完好,即有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当他们收到它们时,不会影响二次销售。所有预订或定制的特殊尺寸将不予退还。同时,新鲜的饺子、海鲜等。通过互联网购买的是新鲜易腐商品。从线下商店购买的音像制品和软件等未包装的数码商品和衣服不适用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如何处理:
对于允许退货的商品,买家应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申请退货售后;卖方应在收到退货后七天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同时,对于特殊商品,销售者在销售时也应尽到提示义务,明确标注商品不适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并在购买的必要过程中采取颜色或加粗字体、确认等其他措施进行合理提示;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买家也有注意义务,在购买网络商品时应当行使注意义务。购买商品时,要充分了解产品情况,阅读包括换货协议在内的所有信息。
相关案例:
卖方未履行合理及时义务,支持买方无理由退货7天。
2017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手机终端在被告三星网上商城购买了一部三星C8手机,并支付了2399元。购买界面下方有购物提醒“2017年8月起,Galaxy C8激活手机7天不接受无理由申请,具体型号信息请联系官方售后客服”。2017年12月31日,原告收到手机。原告收到手机后,于当日16时21分56秒激活使用手机。2018年1月1日,原告致电被告客服人员,称使用手机查看微信朋友圈时出现延迟,要求退款。客服人员以手机已激活为由,拒绝了原告的退款要求。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款,仍被被告拒绝。1月3日,原告向上海工商部门投诉,经调解未能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被告公司在涉案手机的网站购物端标注了“自2017年8月起,已激活的手机将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但申请人提供的涉案手机结算页面截图显示,被申请人并未就公司对已激活手机七天无理由不受理申请的情况给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网络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中设立明显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激活或者试用后大幅贬值的商品确认单次购买行为。未经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无理由拒绝七日退货。本案中,虽然被告在涉案手机的网络购物端标注了激活手机七天不再受理、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形,但货款结算也是商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且该过程更为重要,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该公司没有在这一关键流程中设置重要的确认程序,让消费者对单笔购买进行“一对一”确认。未向消费者提示“已激活手机七日内不再接受无理由申请”的格式条款,是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的瑕疵,因此该限制性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次销售。原告认为所购手机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