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提出意见,并于2021年10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通过“征求调查”提出您的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wjsgfc@samr.gov.cn。请在邮件头添加“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3.将纸质信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络监管司,100820。请在信封表面标注“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附: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31日

电子商务法


附件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平台内经营者收到转让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该声明应包括没有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声明后,应当将声明转发给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发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投诉或起诉的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已采取的措施。


平台经营者提供相应担保,确保对潜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采取的措施。


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的虚假陈述,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2.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侵犯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附件2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进行修改:


一是延长反通知后的等待期。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发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采取的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发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采取的措施。”


二是为了减轻因反通知等待期长而可能造成的交易损失,增加了一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赔偿潜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失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采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虚假陈述,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第四,第八十四条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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