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促进电子商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像节目、出版、文化产品等服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推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经营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政策和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据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和引导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进行交易提供网上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市场主体。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艺品的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第一纳税义务发生后,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信息等。,或者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注上述信息的链接标志。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