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88032股票简称:禾迈股票公告编号: 2022-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1月9日《关于核准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登记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9号),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578.0元,募集资金5,578.0万元,扣除发行总成本后,161.61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40,638.3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田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742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入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地商业银行已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
二。设立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四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浙江恒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明电子”)增资实施“禾迈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并设立恒明电子募投项目。
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恒铭电子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22年2月14日与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管。本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和迈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浙江恒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1”和“甲方2”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号为19010301040022048。截至2022年1月13日,专用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禾麦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二未将募集资金以存单形式存放。募集资金以存单形式存储的,双方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存单形式存储和监管募集资金。
3.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并有权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询问。丙方应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和董超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制甲方专用账户的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所需的专用账户信息。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第二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若甲方在1个月或12个月内从专用账户累计提款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乙双方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将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甲方和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9.如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通知丙方专项账户发生大额提款,且未配合丙方对专项账户进行调查,甲方有权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0.丙方如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应在了解相关事实后及时书面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金全部用完且丙方监管期结束时失效。
12.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3.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争议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以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和迈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