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消费生活中,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很正常,但这样的行为会被规范。
近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服务管理的通知》,对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支付终端做出相应管理要求。
对证件条码支付终端的管理作出补充规定:
一个
限制远程收集个人收集代码;
2
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业务收款;
三
藏品条码应分类管理系统;
四
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
五
经营活动纳入特约商户范围等。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对聚合支付服务商来说是个好消息,未来个人代码将被特殊商户代码取代。
同时,条码支付也被纳入监管,对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实施。
受此影响,腾讯和阿里股价暴跌,盘中跌幅均超过3%。港股转卡早盘暴涨逾13%,午盘上涨12.16%,报32.75港元,成交2.67亿港元。
《通知》对藏品条码管理进行了说明。对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收款条码,由付款人用于读取和发起支付指令的,应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止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活动。
对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个人支付条码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支付服务。
《通知》还对远程非面对面催收进行了说明。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用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藏条码。,参照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对远程非面对面催收进行了说明。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用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藏条码。,参照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的相关规定执行。“将条码支付纳入监管,弥补了之前可能被洗钱利用的条码支付渠道的漏洞。”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鹏博表示,特别是对于个人收款码的管理,《通知》的要求将有效防止个人收款码被交易平台利用。
《通知》对消费者和小微商家有什么影响?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总体上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改造支付受理终端、申请虚假商户等手段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甚至挪用账户资金,有利于提高银行和支付机构的银行对账单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和投诉;从长远来看,《关于规范个人收单代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将进一步提高个体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收单服务质量。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受理支付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21]259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网清算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受理终端的业务管理
(1)银行卡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银行卡受理终端的制作和注册管理。一个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受理终端序列号。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取密码识别技术等有效手段,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不被篡改。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要求银行卡受理终端合作厂商(以下简称合作厂商)向管理平台提交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和序列号密钥,以及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名称。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对合作厂商的评估和管理机制。对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提交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注册信息或参与违法活动的合作厂商,清算机构应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评价等级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清算机构可建立管理平台,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对合作厂商进行评估和管理。
2.银行卡受理终端网络接入管理。一个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以下五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向清算机构提交相关信息,并确保整个支付过程中关联对应关系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一)收单机构代码;
(二)特约商户(含小微商户,即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工商登记注册的实体特约商户,下同)代码;
(3)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小微商户为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号,下同);
(四)获取特约商户结算账户;
(5)银行卡受理终端的地理位置。
清算机构应及时对收单机构提交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信息和合作厂商提交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信息进行核对验证,验证不一致的不得入网。
银行卡受理终端原则上应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确保其用于特约商户固定营业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3.银行卡受理终端的退出管理。因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收单服务协议,或特约商户申请禁用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及时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收回银行卡受理终端。如果确实无法恢复,应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的业务功能持续关闭。
收单机构应在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后2日内向清算机构提交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注销信息。清算机构自收到银行卡受理终端撤销信息之日起,停止为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账清算服务,直至银行卡受理终端按要求重新入网。
4.存量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管理。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联网,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按照清算机构的规则限期改造或更换。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本网点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的规则,要求收单机构限期完成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改造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暂停对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业务的转账清算服务。
(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条形码支付受理终端管理。对具有采集多种支付信息和发起支付指令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应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限期改造或更换不符合规定的存量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并提交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与相应五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确保整个支付过程中关联对应关系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原则上应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确保其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2.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管理。对于仅具有条码识读或显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扫描设备、代码显示设备、静态条码显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代码与以下四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关联对应关系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一)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获取特约商户结算账户;
(4)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的位置。
3.收款条码管理。对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供付款人读取和发起支付指令使用的收款条码,为收款人提供与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和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止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活动。对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代收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代收条码,并参照特约商户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代收条码为其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代收服务。
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需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施白名单管理,审慎确定白名单的准入条件和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用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藏条码。,参照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的相关规定执行。
(3)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等相关业务。收单机构、清算机构采用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创新支付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的规定,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鼓励收单机构为支持银行卡支付、条码支付等支付方式的特约商户提供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不得引导特约商户拒绝接受任何合法的支付方式。
第二,特约商户的管理
(1)信息核实。收单机构应在特约商户初始拓展期间和与特约商户的业务存续期间,采取有效措施核实特约商户的身份信息。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应当当场当面核实。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商户和网络商户,原则上应通过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进行验证。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网商,收单机构在确保履行收单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核实特约商户的身份信息。
收单机构在信息核查过程中,应当提示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下同)、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以及收单结算账户的风险和责任。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同名账户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查特约商户与同名账户持有人是否具有相同的品牌连锁经营、集团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识别核实同名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和意愿。
收单机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对所有存量特约商户身份信息的核查,并形成工作报告备查。
(2)信息平台。清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联网商户信息平台,对收单机构与联网商户的关系、支付受理终端和收单交易风险进行必要的监控。信息平台应遵循最小必要性原则,采集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名称、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代码、支付受理终端类型及序号、业务类型、收单结算账户、特约商户营业地址、地理位置、支付受理终端联系方式(网络支付接口)等特约商户核心入网信息。收单机构应在特约商户入网、变更或终止服务后2日内向清算机构提交上述信息。
(3)变革管理。特约商户申请变更收单结算账户、收单终端地理位置等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后,方可办理变更。
清算机构应监测特约商户入网信息变化情况,发现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变更核心入网信息、不同收单机构报送信息不一致、收单机构多次退回或与其他特约商户有相同营业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应要求相关收单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对未按期反馈调查结果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收购业务的监控
(1)交易信息管理。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合法、审慎、必要、诚信的原则处理客户交易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安全,防止泄露、篡改、丢失。
清算机构应按照规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支持其成员机构向客户提供合理、必要的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机构办理的,清算机构可以自行协商或者与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交易信息关联和查询机制;明确会员机构对交易信息的使用,确保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禁止利用交易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建立成员机构消息传递行为评价机制。对交易信息存在遗漏、错报、伪造的成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2)查看交易信息。清算机构应会同收单机构检查交易信息与支付受理终端和特约商户入网信息的一致性。发现支付受理终端序号、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代码和交易地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收单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对未按期反馈调查结果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3)支付受理终端的位置监控。收单机构应当使用支付受理终端定位技术,或者采取与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付款人提供支付扫描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条码支付服务机构)联合监控等有效措施,监控实体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核实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与注册地理位置(特约商户经营地址)的一致性。清算机构应当制定联合监测的相关标准和规则,通过条码支付服务机构传输的支付方移动终端位置信息或者其他关于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的计算方法,核实支付受理终端的位置。
对于无法确定实际位置的支付受理终端,或者实际位置与注册地理位置(特约商户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收单机构应当暂停支付受理终端的业务功能,并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特约商户存在风险的,暂停特约商户收单服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案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4)专项监控。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的类型、地域、交易特点建立健全监控机制,并根据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清算机构发布的风险提示,调整监控指标,完善监控模型。对个人收款条码、以个人账户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边境地区支付受理终端进行专项监控。
(五)资金结算的监控。清算机构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相关业务时,应当结合备付金风险监测,监测特约商户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向网络报送的收单结算账户信息的一致性,以及资金结算业务与交易情况的匹配性。对特约商户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网上提交的收单结算账户不一致、同一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频繁变更、结算资金与交易不匹配等可疑情况,清算机构应要求支付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对未按期反馈调查结果的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监督和管理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本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涉及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应当检查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情况。
(二)银行和支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情节轻微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责令清算机构暂停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三)清算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成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但未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情节轻微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词 (verb的缩写)补充条款
(一)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清算机构应会同成员机构制定股票支付受理终端管理、特约商户入网信息平台、支付受理终端头寸监控等相关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和进展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
(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10月12日
(内容来源:新京报、北京日报、央视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