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映象网
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海南岛游客免税购物政策公告》,明确海南岛免税购物额度放宽至每人每年10万元,海南岛免税商品种类扩大至45种,新增电子消费品等7种消费者青睐的商品。该政策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红利,消费者可以更好地在海南buy buy买到。边肖整理以上免税购物政策,有以下几点:
1 .政策适用对象:
离岛旅客
离岛免税政策是对乘坐飞机、火车、轮船(不含离境)离岛的旅客实行进口免税购物,减免的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所谓“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岛但未出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2购物流程:
免税店订单购买-机场火车站码头提货
离岛旅客可在离岛免税店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出岛时间发货。旅客可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指定区域提货,一次性带离岛外。
目前有4家免税店。
目前有资格实施离岛免税政策并持牌的免税店有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虽然只有四家免税店,但也可以通过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公告还指出,具有免税商品经销资格的主体可按规定参与免税业务。
财政部关税司表示,所有具备免税品分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鼓励适度竞争。
4免税额度提高到10万元。
2011年4月起,我国试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免税额度不断提高。
这次将免税额度从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取消了单个商品8000元的免税额度。大部分免税商品对单次购买数量没有限制,主要以总额管理。
5免税商品有45类:
电子游戏机等。
通过梳理清单发现,中国消费者海淘的常用消费品基本都包含在免税清单中。具体包括手表、香水、化妆品、眼镜、服装、箱包、糖果、玩具、餐具及厨房用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咖啡、茶制品、保健品、家用医疗器械、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品、手机、电子游戏、酒类等。据财政部关税司介绍,免税商品由38种增加到45种,新增电子消费品等7种受消费者青睐的商品。
购买这三类商品有数量限制。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对化妆品、手机、酒类产品有单次购买数量限制。
具体来说,化妆品每人限购30件,手机每人限购4件,酒类(啤酒、红酒、清酒、洋酒、发酵饮料)总量1500ml以内。
45种免税商品中,只有上述3种商品有单次限购,其他42种商品没有单次限购数量。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一次免税购物。
附上全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署
关于海南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
1.离岛免税政策是指旅客乘坐飞机、火车、轮船(不含离境)出境,购买价值有限、数量有限、品种有限的免进口税商品,在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支付,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取离岛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包括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2.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购买了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岛但未出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3.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额度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和每次购买数量限额按本公告附件执行。超过免税限额和限额的部分,对进口物品照章征收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一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备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和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配送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5.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和数量内,在离岛免税商店或者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开岛屿的时间发货。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一次性带离海岛。
6.从离岛购买的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自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转售。
七、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旅行社、运输企业等。,对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业给予全面整顿。
离岛免税商店违反规定销售免税商品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8.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署
2020年6月29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