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半年,根据公安部网安局的统一部署,广西网安部门侦破多起利用互联网非法搭建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情况1:
2021年1月,广西贵港市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2020年11月起,贵港桂平男子何某某在其创建的网络群内销售观看色情视频直播的网络电视APP。
经过分析侦查,警方逐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真实身份和日常落脚点。
2021年3月17日,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桂平市公安局在桂平市西山镇将何某某抓获。
经审讯,何某某交代,自2020年11月起,其自行搭建APP视频直播平台,向会员提供上千个直播频道。
据供述,为吸引更多网友加入会员,何某某向直播平台上传数十条淫秽视频,并根据观看时长以15元至11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推广销售,非法获利7000余元。
情况2:
2021年3月,河池市公安局金城分局网安警方发现,魏某某正在网上推广两款直播app及授权登录码(Jika 20元、Nianka 70元),声称该app是一款可以观看淫秽色情内容的网络电视平台。
警方查明,2020年以来,魏某某利用代码制作非法互联网电视平台APP,将国内外淫秽色情视频汇集到这两个APP中,供用户点播观看。
2020年以来,魏某某通过在APP内整合淫秽色情成人频道,吸引他人下载观看,通过接收扫码支付入群、出售APP登录授权码等方式获利约3万元,提供色情视频2000余部。
2021年3月17日,广西河池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金城江分局将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及银行卡一批。
(魏某某指认自己制作使用的APP)
目前,相关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网警普法
(1)刑法第36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的,,扰乱市场秩序,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淫秽色情节目,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根据其行为性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此外,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相关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含有未成年人内容的淫秽电子信息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语音信息的处罚力度,降低了入罪标准,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微信微信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