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名人主播偷税漏税的调查显示,他给企业、协会开具的带货发票,可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不合规”。对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那么,这些在网络名人中注册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合规,需要税务局明确答复,企业要主动关心,否则可能会留下隐患。
而为网络名人带来的商品支付这些佣金和坑费的企业和公会,则分布在全国各地。如果税务局最终认定网络名人带来的货物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那么根据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实际支付人应当代扣代缴货物(即平台、公会、有货企业)。也就是说,网络名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由支付报酬的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征收。
但现在是由杭州市税务局统一处罚和征收,那么总局应协调各地税务局,停止对有货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责任的处罚。
其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体员工的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未缴或者应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未缴或者应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